民法典中关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的债权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案情】
曾某因生意需求于2016年1月16日向蔡某借款50万元,并向蔡某出具了借条,但借条内容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后曾某外出经商,一直未回老家。2017年8月,蔡某前往外省寻找曾某还款,但经过多方打听均未找到曾某,之后也再未联系上曾某。2020年10月,蔡某听闻曾某因处理房产情况回到老家,遂找上曾某要求其还款,曾某以已过诉讼时效,视为蔡某放弃该笔债权为由,拒绝还款。
【分歧】
关于本案中蔡某与曾某之间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该笔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曾某与蔡某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2017年8月蔡某寻找过曾某还款,应以2017年8月视为蔡某开始向曾某主张债权,视为诉讼时效计算的开始,至2020年10月蔡某要求曾某还款时,已满三年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该笔债权的诉讼时效未过,蔡某曾于2017年8月赴外省找曾某还款未果,但并不能以此认定本案中的诉讼时效从彼时开始计算,亦不能认定蔡某与曾某双方对该项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亦不能认定曾某在2017年8月曾明确表示不履行该笔债务,因此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未过。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蔡某曾于2018年8月找曾某还钱未果,但不能以此认定蔡某与曾某对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证明蔡某向曾某主张债权时曾某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此可见,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蔡某在主张债权之前,曾某亦未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诉讼时效应从蔡某2020年10月第一次找到曾某主张债权,而曾某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时起算。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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