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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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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程序中进行了债权申报,是否可同时要求主债务人承担还款及抵押担保责任
    日期:2015-01-13 点击:5860次

    债务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程序中进行了债权申报,是否可同时要求主债务人承担还款及抵押担保责任债权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程序中进行了债权申报,此后又依约要求主债务人承担还款及抵押担保责任,虽然对于主债务人的诉讼发生在后,但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首先确定主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抵押担保责任,剩余未能受偿债权再在保证人破产程序中受偿。

  •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日期:2015-01-13 点击:2466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是一起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其中虽已通过庭审确认了魏运中在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地位,但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就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均未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均处于不明状态。故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根据合同所附条件成就与否来确定保证人是否及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 抵押物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5-01-13 点击:1267次

    抵押物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王洪基分别与时小丽、王玉胜协商一致,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即依法成立,三方均应依照合同之约定履行义务,王玉胜、时小丽有权要求王洪基依据合同履行诸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附属义务及以房屋作价、变卖偿还自己债权的义务。因此,抵押担保合同虽未生效,但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时小丽、王玉胜有权要求变卖王洪基的房屋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权。

  •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是否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日期:2015-01-13 点击:303次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是否处于同一法律地位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 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 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也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

  • 最高额保证的范围应及于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日期:2015-01-13 点击:515次

    最高额保证的范围应及于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人的全部损失即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范国亮、范海福与信用社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范国亮、范海福应对所发生的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
    日期:2013-07-21 点击:288次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在雇佣关系中,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雇工用于交换的是“劳动力”。“劳动力”这种商品必须依附于人身,与人身不能分离。雇工出卖劳动力,就必须限制让与自身的部分人身权利,雇主获得了支配雇工的部分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不管雇主与雇工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其地位的不平等性都会存在。承揽人虽然在承揽合同中也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但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属于独立契约人,相对于定作人来讲,处于平等地位。笔者认为承揽人属于独立契约人中的一种。

  • 雇工关系和承揽关系认定案例浅析
    日期:2013-07-21 点击:360次

    雇工关系和承揽关系认定案例浅析雇工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过程中,造成自己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雇主责任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的雇工的利益,也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表面上是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但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为雇工投保人身或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当然,雇主的责任也不是绝对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雇主可不承担民事责任。雇主的无免责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故意,如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

  • 本案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之分析
    日期:2013-07-15 点击:292次

    所谓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沙某提供建房材料,被告何某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修建工作,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建房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对此合同的真实性双方都没有异议。但是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由被告何某自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从这一点上讲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是“以人为本”的精神。

  •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案例
    日期:2013-07-15 点击:504次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雇员的工作对于雇主而言是“可为而不为”,即雇员所从事的工作不需要任何专业技能,雇主将其自身可以完成的工作交由雇员完成。

  • 定做的产品不符合要求时定做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3-04-27 点击:1185次

    定做的产品不符合要求时定做人如何维权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做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作定作物。承揽活动是人们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动,诸如加工、定做、修理、印刷等,均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故承揽合同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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