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抵押担保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是否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日期:2015-01-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171次 [字体: ] 背景色:        

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粮食管理站诉郑志坚保证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是否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要点提示】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 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 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也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1287号(2005年8月26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终字第1919号(2005年11月21日)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粮食管理站。

被告(上诉人):郑志坚。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5月27日向郑宝国寄库优质稻谷300吨,合计货款315 000元。2004年4月13 日,被告自愿为郑宝国与原告的欠款提供150 000元的还款担保,并保证于2005年5月1日前还款,但至今郑宝国没有偿还欠款,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的还款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责令被告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支付150 000元的款项。

被告辩称:原告早在2004年4月2日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包括本案标的状告被告之兄郑宝国, 后经法院调解,原告与郑宝国达成了调解协议,目前该案处于执行程序,原告就所涉及的同一标的再提 起诉讼,显属“一案二诉”,程序违法,应依法驳回其起诉;被告之所以为大哥郑宝国尚欠原告的款项 作15万元的担保,是由于当时原告已起诉,经三方协商,只要被告代为担保,原告就撤诉,在此情况下 ,被告才在还款担保书上签了字,过后原告反悔,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因此,被告的担保是附条件的, 在所附条件(原告撤诉)未成就的情况下,被告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的担保已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所代替,其担保已没有实际意义;依照法律规定,在被告作担保后,如主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协议变更合 同条款的,应经保证人同意,否则作为保证人的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5月27日将优质稻谷300吨(价值31.5 万元)寄存于郑宝国(被告之兄)处,事后,郑宝国未能应原告的要求予以归还,2004年4月2日,原告 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宝国归还稻谷或支付货款。诉讼期间即2004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担保书,被告自愿为其兄郑宝国与原告因经济往来所欠款项提供15万元的还款担保,保证该笔款 项于2005年5月1日前汇到原告指定的账户上,若违约,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4年4月29日,在本 院的主持下,原告与郑宝国达成调解[[2004]丰民初字第789号]即郑宝国应于2004年5月9日前归还给原告优质稻谷300吨,否则应于2004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稻谷款31.5万元。事后,经原告催讨 ,郑宝国没有履行调解书规定的归还货物或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于 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保证,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本案被告的保证是建立在被 保证人郑宝国欠原告款项的基础上而设立的,被告出具的还款担保书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内容亦未违 反有关法律规定,该担保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在被保证人郑宝国不能履行债务时,被告应当按照该还 款担保书的约定承担15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本 案属于一案二诉、程序违法的问题,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债务人郑宝国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人向债务人即郑宝国追偿。对于被告提出其担保是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被告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被告在 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有关证据予以佐证,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提出由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了合同条款,且未经保证人即被告同意,被告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还款担保书及调解书的 约定,被告出具担保的时间是2004年4月13日,保证期限在2005年5月1日前,而调解时间是2004年4月29 日,调解还款时间是在2004年5月10日前,在保证期限内,原告与债务人达成的调解并未对欠款数额作 变更,也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而且还款时间也在保证期限内,因此被告仍应当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郑志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对郑宝国所欠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粮食管理站的款项31.5万元 中的1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宝国追偿。

本案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郑志坚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之诉程序违法,依法应驳回起诉。2004年4月2日,被上诉人已就包括本案标的额在内的300吨稻谷(或折款315 000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4月29日,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上诉人与郑宝国达成了调解协 议。目前,该案正处于执行程序之中。被上诉人就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同一标的又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上 诉人支付150 000元,显属一案二诉,程序违法。原审支持其诉请,判决上诉人承担150 000元的连带保 证责任,与生效调解重叠,造成执行上的混乱以及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依法确认被上诉人 之诉程序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被上诉人之诉请在实体上也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其一,从“还款担保书”上的时间可以看到,上诉人介入到被上诉人与郑宝 国的保管合同纠纷之中,是由于当时被上诉人已提起诉讼,其状告上诉人之兄郑宝国,被上诉人提出, 只要上诉人代为担保15万元,其就撤诉。正是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才会在“还款担保书”上签名。原审 庭审时,被上诉人并未否认该事实。可见,上诉人在2004年4月13日为郑宝国所作的15万元的担保是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即被上诉人撤诉)未成就的情况下,上诉人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其二,上诉人虽于2004年4月13日在“还款担保书”上签名作担保,但该担保行为已为被上诉人与郑宝国于2004年4月 2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丰泽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所取代。人民法院生 效的调解书,已就包括本案上诉人作15万元担保的郑宝国所欠的稻谷(或折款项)进行了处理。根据该 调解书,郑宝国应在2004年5月9日前归还稻谷,否则应支付稻谷款315 000元。由于郑宝国未履行生效 的调解书,该案已由被上诉人申请执行,目前处于执行程序之中。可见,在上诉人的担保行为已为生效 的调解书所取代的情况下,上诉人的所谓担保已不存在,被上诉人之诉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三,被上诉人与郑宝国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通知上诉人,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诉人作担保 后,如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协议变更合同条款的,应经过作为保证人的上诉人的同意,否则,上诉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 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认为:(1)被上诉人是在保证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诉人应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前提下,被上诉人提起担保诉讼并不属于一案二诉,程序合法。(2)上诉人提出 本案的担保是附条件的,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主债务合同的诉讼并没有变更主合同条款,没有 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所以,在保证期限内作为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上诉。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丰泽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所 确认的事实是:郑宝国应于2004年5月9日前归还原告优质稻谷300吨,否则应于2004年5月10日前一次性 支付给原告稻谷款31.5万元。在调解书中并没有涉及上诉人郑志坚的法律责任。而本案被上诉人起诉 的是基于上诉人的担保行为并要求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在丰泽 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因此,本案被上诉人起诉的是要求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与丰泽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789号并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不存在上诉人所称 的一案二诉。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在2004年4月13日为郑宝 国所作的15万元的担保是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即被上诉人撤诉未成就的情况下,上诉人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还款担保书的内容并没有涉及上诉人所称的附随条件,上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丰 泽区人民法院(2004)丰民初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并未对债权债务进行变更,也未加重担保人的担保 责任,因此,该还款担保书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因此,被上诉人根据还款担保书有权要求上诉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泉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4510元,由上诉人郑志坚负担。

【评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属于“一案二诉”的情况;被告郑志坚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1.本案是否属于“一案二诉”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与物的担保相区别,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在我国经济活动实践中 ,采用保证作为某项合同的担保的情况也比较常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 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可分 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和最高额保证。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约定,当债务 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另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被告郑志坚的保证是建立在被保证人郑宝国欠原告 款项的基础上而设立的,被告出具的还款担保书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内容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 担保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同时该保证也符合《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

对于被告提出的本案属于一案二诉、程序违法的问题,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即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 连带保证人,也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因此,在债务人郑宝国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原告有权 要求被告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郑宝国追偿争本案不属于“一案二诉”的情况。

2.被告郑志坚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被告辩称其担保是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被告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还款担保书的内容并没有涉及被告所称的附随条件,且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有关证据予以佐证,其该辩解意见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由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了合同条款,且未经保证人即被告同意,被告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根据还款担保书及调解书的约定,原告与债务人郑宝国达成的调解并未对欠款数额作变更,也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而且还款时间也在保证期限内,因此被告仍应当对 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基于此,在被保证人郑宝国不能履行债务时,被告郑志坚应当按照该还款担保书的约定承担15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一 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独任审判员:王声栋 二审合议庭成员:肖一虹 何冠雄 王一平 编写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王声栋 傅天真 责任编辑:胡夏冰)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