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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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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
    日期:2012-08-16 点击:593次

    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 须是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定作或指示执行承揽事项。定作人的地位虽然与雇主的地位相类似,但是承揽人则与受雇人不同,因其执行承揽事项,原则上是独立自主的,并不受定作人的指挥和控制。

  •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还是一种一般侵权责任
    日期:2012-08-16 点击:328次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还是一种一般侵权责任 有的学者将之归类为准侵权行为,也有的学者直接将其纳入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 。但日本的学者大多认为定作人的责任并非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而是一种一般侵权责任。还有的学者则区别情况,分类定性,认为定作人有两重责任,即就自己之过失行为负责者,为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就承揽人因执行定作人有过失之承揽事项,而因承揽人之过失所加于他人之损害者, 负特殊侵权行为之代理责任(替代责任) 。对此,笔者认同之。

  • 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
    日期:2012-08-16 点击:350次

    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 侵权行为是在承揽人执行承揽事务过程中发生的。执行承揽事务,也就是完成承揽事项。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完成承揽事项的行为,超出承揽事项范围的行为,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承揽事项已经完成,并已交付工作成果给定作人,此时因工作成果的原因导致第三人损害的,虽然应由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不属于本文所指的侵权责任,而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

  •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08 点击:259次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法律解析 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
    日期:2012-04-20 点击:863次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是指承揽人依据承揽合同在执行承揽事务过程中,因执行定作人的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或指示而不法侵害第三人的权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由定作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定作人的侵权责任中,实际加害人与责任人是分离的,但这种分离并不意味着责任人可以对任何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必须是相互之间处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才有承担责任的必要,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就是承揽合同关系。在实践中,有时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不十分明朗,很容易导致责任的认定出现偏差。

  •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日期:2012-02-20 点击:747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根据本法总则第六章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在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

  •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日期:2012-02-20 点击:1006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承揽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合同。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人称共同承揽人。共同承揽可以由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共同订立承揽合同,也可以根据承揽人的约定由其中一个承揽人代表所有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根据共同承揽的性质,本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日期:2012-02-20 点击:227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承揽人有保密的义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体现在,承揽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商业秘密的,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如果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承揽工作保密的,承揽人应当在进行承揽工作中保守秘密;在工作完成后,应当将涉密的图纸、技术资料等一并返还定作人,未经定作人的许可,承揽人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本条的规定主要侧重于在承揽合同成立后,承揽人在工作中以及工作完成后的保密义务。

  • 关于承揽人对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2-20 点击:249次

    关于承揽人对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责任的规定 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提供。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

  • 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享有留置权
    日期:2012-02-20 点击:403次

    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也应当偿还。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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