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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律师栏目: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代理,物业纠纷律师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理解与适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物业费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明晰的问题,楼上装修导致下水道堵塞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楼房公用下水道堵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等,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房屋空置,业主有权减交物业费
    日期:2023-07-07 点击:53次

    房屋空置,业主有权减交物业费本案中,丁某的房屋属于普通住宅,其购买并接收房屋后,未对该房进行装修,所谓“居住”更无从谈起,该房处于空置状态,让其全额交纳物业费显失公平。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最高不得超过60%。因此,丁某主张减交物业费的抗辩应予支持。本案纠纷属于典型的房屋空置情况。

  • 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所得该归谁?法院这样判!
    日期:2023-05-19 点击:73次

    小区公共收益怎么管理,又该如何使用、分配,是小区业主们非常关心的话题。很多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是一笔“糊涂账”,物业服务公司和业委会、业主之间也经常为此"扯皮",甚至闹上法庭。

  • 物业服务不到位,能不能不交物业费?
    日期:2023-04-29 点击:92次

    物业服务不到位,能不能不交物业费?近年来,围绕物业费的话题时常被提起,有关物业费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有的业主因小区环境脏乱、治安混乱等原因拒交物业费而被起诉。那么业主能否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不交物业费呢?法院会支持吗?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 业主醉酒跌落小区护栏 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日期:2023-04-20 点击:76次

    业主醉酒跌落小区护栏 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董某醉酒丧失自控能力与人行道安全缺陷系致使其坠亡的共同因素,起共同作用,综合考量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由自来水公司、C物业公司分别承担35%、15%的赔偿责任,其继承人自行承担50%的损失。

  •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长期未住,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日期:2023-04-18 点击:98次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长期未住,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张某系平邑县某小区业主,其与小区物业公司于2014年3月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因张某长期未交纳物业费,该物业公司将张某起诉至平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张某辩称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水,且张某在外地工作,长期未入住房屋,认为其不应交纳物业费。

  • 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日期:2023-04-05 点击:75次

    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虽在建造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

  • 小区内停车、广告收益30多万归谁
    日期:2023-04-04 点击:65次

    小区内停车、广告收益30多万归谁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居民小区的管理者,往往会利用其管理便利,占用居民小区的公共场地和设施进行经营,并将经营收入归为己有,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利益。《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了共有部分收入分配问题。

  • 物业公司能否采取将业主踢 出“业主群”的方式催收物业费
    日期:2023-03-29 点击:72次

    物业公司能否采取将业主踢 出“业主群”的方式催收物业费作为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便利是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以上规定的共同特点为物业服务人的催交方式不得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

  • 案涉物业服务合同是否会因业主委员会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日期:2023-02-28 点击:123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应当进行备案登记,但业主委员会的此类备案行为仅仅是将成立时的相关文件资料备存于行政主管部门,以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非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管理资格的一种确认,也并不影响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有效性。业主委员会一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便已有效成立,可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而非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

  • 业委会换届致电梯维修费拖欠 法院:组织主体并未变化 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日期:2023-02-27 点击:134次

    业委会换届致电梯维修费拖欠 法院:组织主体并未变化 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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