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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律师栏目: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代理,物业纠纷律师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理解与适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物业费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明晰的问题,楼上装修导致下水道堵塞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楼房公用下水道堵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等,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开发商不能通过制式合同无偿使用小区业主共有的屋面、外墙面
    日期:2022-04-20 点击:81次

    开发商不能通过制式合同无偿使用小区业主共有的屋面、外墙面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共同管理的权利。开发商提供给业主的制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小区的屋面和外墙面归开发商使用,限制业主的主要权利,且未履行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业主注意该格式条款和说明的义务的,符合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日期:2022-03-29 点击:131次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应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且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业主不应当以物业服务不符合自身要求而拒交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物业起诉法院判了
    日期:2022-03-10 点击:165次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物业起诉法院判了《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天花板漏水,该找楼上赔还是让开发商赔
    日期:2022-02-10 点击:158次

    天花板漏水,该找楼上赔还是让开发商赔我国房地产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低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以更为严格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 物业公司有无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义务
    日期:2022-01-09 点击:218次

    物业公司有无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义务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新能源充电桩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理应配合游先生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并为安装工作提供便利。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10个权威案例
    日期:2021-12-28 点击:446次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10个权威案例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负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 小区电梯内的广告收益,应当归谁所有
    日期:2021-12-03 点击:134次

    小区电梯内的广告收益,应当归谁所有对于物业公司辩称部分费用用于部分业主欠缴的物业费,法院认为欠缴的物业费仅为部分业主,而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双方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销的规定,因此,对物业公司行使抵销权的主张未予支持,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向业主返还电梯广告收益。

  • 小区电梯广告费到底归谁
    日期:2021-11-29 点击:131次

    小区电梯广告费到底归谁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通常会提出其对广告费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如将广告费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以此拒绝返还广告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物业公司对广告费的使用要经过业主大会决议,但以下两种情况下有例外:一是用于广告管理支出;二是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广告的运营需要物业公司维持,维持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维持成本当然要从广告费中扣除,因此不需要业主大会决议。

  • 业主是否同意电梯改造,济南一法院责令物业公司在庭审后15日内向法庭提交证据
    日期:2021-08-20 点击:177次

    业主是否同意电梯改造,济南一法院责令物业公司在庭审后15日内向法庭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富阳法院审理《民法典》施行后富阳首例高空坠物案,物业赔付
    日期:2021-06-29 点击:134次

    富阳法院审理《民法典》施行后富阳首例高空坠物案,物业赔付高空抛、坠物乱象频发,一旦发生该类事件,相关责任主体都无法逃避。一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二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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