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律师栏目: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代理,物业纠纷律师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理解与适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物业费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明晰的问题,楼上装修导致下水道堵塞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楼房公用下水道堵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等,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业主能否以房屋闲置拒缴物业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双方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有的业主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院判决该业主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小区电梯内广告的收益应归谁所有物业公司将业主共有电梯租赁给广告公司使用获得的收益应属业主共有,而物业公司并未对此收益进行部分单独列支、公示,也未向业主进行分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返还给业主。但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成本费用,该费用的产生是物业公司为业主利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从业主共有的广告收益中扣除。
孩童小区玩耍不幸跌落身亡,物业公司被判赔34万两原告及刘小小并非该小区业主,不是物业公司服务相对人,且小区内的健身器材为公益设施,非物业公司安装亦无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仅对小区设施有管理义务,因此对刘小小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实地勘察后发现,涉案器材位于该小区东南角,顶处以钢材与被告搭建的遮阳棚左侧相连,遮阳棚右侧与小区水泵房相连,通过遮阳棚可以直接到达水泵房上的平面屋顶。事故发生时,该物业公司也未设立警示标志。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健身器材公共物业的管理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设施安全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完善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为居民提供安全的健身活动场所。
物业公司是否有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义务物业服务受让人向供电企业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时,物业服务提供人应当根据相关行政法律规范及合同的概括约定予以协助。经核验停车位产权、小区输配电设施设备功率与负荷、车库物理结构等,适宜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物业服务提供人应根据需要出具同意或适宜安装的证明。物业服务提供人以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不开票还不当收费 业主维权获支持物业服务期满后,物业公司又向郑某催交物业费,郑某认为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水平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目标,且上次交纳物业费后至今未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水电分摊周转金属于乱收费,遂拒绝交纳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则辩解,物业公司当时不具备开具增值税的条件,郑某可以用收据来换取增值税;物业费收取过程中公司严格依照规定,不存在乱收费行为。经多次协商无果后,郑某遂一纸诉状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具发票,确认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无效。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认为物业公司行为不当,于是判决支持了郑某诉请。
业主车辆停在车位上接二连三被划伤,物业公司是否应担责物业服务与每名业主息息相关,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按照现行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提供相应的服务,如必要的卫生服务、维护小区的基本秩序以及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投诉物业服务人员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物业服务公司在面对业主的批评意见时,具有适度的容忍义务,这是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该案中,原告张某作为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日常服务业主、管理小区的过程中,也应对业主的合理批评和建议保有一定的容忍度,只要业主不存在捏造事实、恶意诋毁等有违诚信原则的主观故意,即使批评言论较为尖锐,也不应轻易否定其行使监督、评论、批评等权利的正当性,不能轻易就认定业主对自身服务质量的批评意见就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房屋外墙漏水,物业公司有责吗物业公司因业主迟延支付物业费,经多次催收后,久拖不付,遂申请仲裁,要求业主支付拖欠近3年的物业费。业主答辩认为其入住后发现房屋外墙漏水,多次要求物业公司维修,物业公司均没有进行维修。业主认为因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不支付物业费具有正当理由。并且案件审理过程中,业主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保修责任,并且赔偿业主损失。
消除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铁门”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对小区高层、别墅分开管理,将连接高层和别墅间的两扇消防铁门关闭,不仅带来安全隐患,限制业主的通行权,也导致业主本该享有的小区的绿化及附属配套设施“福利”相应收缩,损害业主的利益。因此,应当依法排除此妨碍,解除对业主通行的限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如何应对业主侵占绿地在业主委员会支持下,物业管理公司还要展开舆论攻势,积极宣传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圈地”业主所侵占绿地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部分,他们的行为是对全体业主权利的侵犯,他们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在园区内对侵权业主形成谴责的舆论氛围,使那些“圈地”业主了解他们的行为是违规行为。在强大的舆论支持下,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发出整改限期通告,并表示如不奏效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付诸法律途径寻求最终解决。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