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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律师栏目: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代理,物业纠纷律师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理解与适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物业费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明晰的问题,楼上装修导致下水道堵塞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楼房公用下水道堵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等,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物业服务人追缴车位服务费,如何确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日期:2024-01-03 点击:31次

    物业服务人追缴车位服务费,如何确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一审中姜某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意见,虽然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催缴车位服务费的快递单,但是,该快递单没有显示邮寄结果和签收信息,某物业管理公司亦不能就其主张的曾经通过电话形式催缴欠费一事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 特别约定情况下,物业管理人对业主室内财产丢失不担责
    日期:2024-01-02 点击:36次

    特别约定情况下,物业管理人对业主室内财产丢失不担责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公司未能按物业服务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小区房室外墙面部位疏于于维修,维护,致外墙面脱落,砸车辆.造成业主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园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制止业主损害业主共有权行为,是其管理
    日期:2024-01-02 点击:23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园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制止业主损害业主共有权行为,是其管理职责所在,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 物业公司在“选择性欠费诉讼”胜诉之后,法院对物业公司提起的群体性欠费诉讼案件,如何正确适用“同案同判
    日期:2024-01-02 点击:49次

    物业公司在“选择性欠费诉讼”胜诉之后,法院对物业公司提起的群体性欠费诉讼案件,如何正确适用“同案同判”的裁判规则

  • 如何合法有效地解聘物业公司?
    日期:2023-12-30 点击:54次

    如何合法有效地解聘物业公司?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业主共同决定小区的共同管理事项。

  • 物业公司将判决书公布在业主交流群 该行为是否违法?
    日期:2023-12-26 点击:35次

    物业公司将判决书公布在业主交流群 该行为是否违法?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某业主交流群发布、在某小区公告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与物业服务人的管理责任
    日期:2023-12-22 点击:40次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与物业服务人的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对高空抛物进行宣传、教育、提示,根据情况设置保护措施。本案生效判决认为,安装监控设备是预防、震慑、查明高空抛物责任人的有效措施,物业服务人应予以积极协调安装,未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就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义务。

  • 车停小区被晾衣架砸坏,找不着衣架主人,物业要担责吗?
    日期:2023-12-21 点击:43次

    车停小区被晾衣架砸坏,找不着衣架主人,物业要担责吗?民法典增加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对高空抛物事件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确定责任人之后,由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民法典还补充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业主委员会究竟有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日期:2023-12-20 点击:39次

    业主委员会究竟有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 业主委员会更换“管家”需合法
    日期:2023-12-17 点击:50次

    业主委员会更换“管家”需合法在业主委员会与旧物业公司签订的旧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到期前的2013年3月23日,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获得“双过半”同意的情况下,先自行决定合同期满后不续约并通知旧物业公司,该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在选聘物业公司其他程序中,业主委员会也未能征询业主大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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