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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律师栏目: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代理,物业纠纷律师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理解与适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物业费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明晰的问题,楼上装修导致下水道堵塞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楼房公用下水道堵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等,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3 点击:300次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中海寰宇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署页、沈阳中海寰宇天下(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被告人口信息表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6-09-22 点击:176次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近几年,由于传统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激化,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收费率低,无法维持公司正常运营,最终撤出小区管理,或是业主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而将其“赶”出小区。这就造成小区无人管理的情况,为维护整洁、安全、和谐的小区环境,就出现了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小区的情况。

  • 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对业委会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定
    日期:2016-09-09 点击:196次

    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对业委会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业主对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选择的权利,业主有权对所居住小区进行自治管理

  • “阳台纠纷”屡发不断,封不封阳台谁说了算
    日期:2016-09-06 点击:432次

    “阳台纠纷”屡发不断,封不封阳台谁说了算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而阳台作为附属于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应确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即业主享有专有所有权。物业公司以自行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或《购房合同》当中的格式条款等禁止业主封闭阳台,排除了业主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 小区广告收入归业主还是属于物业公司
    日期:2016-08-31 点击:180次

    小区广告收入归业主还是属于物业公司小区广告费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归入物业公司自己的口袋。当然,物业公司为设置广告付出的人力、物力,本质上是对业主的一种服务,经业主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劳务费,故小区广告收入应该归业主所有。

  • 车库被业主出租开KTV 业委会维权胜诉
    日期:2016-08-28 点击:183次

    车库被业主出租开KTV 业委会维权胜诉 物权法明确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库的本质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属于服务整个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因此权利人和承租人均无权擅自改作他用,挤占规划设置的停车位。

  • 私家车停在小区指定位置被划伤,能否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日期:2016-08-27 点击:179次

    私家车停在小区指定位置被划伤,能否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若物业公司对业主停放的车辆收取了保管费、泊位费等费用,就与停车业主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如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物业公司对停放的车辆没有收取费用,但采取发卡、登记等管理措施的,则物业公司与停车的业主之间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如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物业公司只有在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业主委员会诉开发商返还百万元维修基金
    日期:2016-08-14 点击:232次

    业主委员会诉开发商返还百万元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虽然由业主在购买房屋、车位的时候,按照其所购买的房屋、车位分别予以缴纳,但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在日常管理和使用中,房屋维修基金也是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程序在使用、处分维修基金,故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向开发商起诉返还房屋维修基金

  • 小区广告收入该归谁
    日期:2016-07-20 点击:254次

    小区广告收入该归谁依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广告贴放位置是小区内的公用设施,所有业主都可以使用,因此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办案依据及实务要点集成
    日期:2016-06-28 点击:271次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办案依据及实务要点集成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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