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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律师栏目: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代理,物业纠纷律师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理解与适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物业费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明晰的问题,楼上装修导致下水道堵塞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楼房公用下水道堵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等,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最新判例——物业费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日期:2017-12-05 点击:254次

    最新判例——物业费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一,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第二,原告未告知被告物业费交纳标准,也从未催缴过物业费,原告的大部分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三,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产生违约责任,此部分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另外,被告对原告收费标准和物业费的计算金额没有异议。

  • 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合理
    日期:2017-12-05 点击:273次

    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合理从法律角度分析,物业费的收取依据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此可以将这段期间产生的所有物业管理费视为一个整体,而业主每个季度缴纳物业管理费则视为整体债务的分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物业纠纷律师物业费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日期:2017-12-05 点击:243次

    物业纠纷律师物业费诉讼时效案例分析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普遍存在无法举出证明在两年内主张收取物业费权利的充分证据。从而面临在诉讼过程中权利不受保护的可能。这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没有物业公司不催收物业费的,但催收的依据却难以举证。一是物业公司电话,口头催收居多,未留下书面材料;二是物业公司书面催收,但是业主不愿意或是拒绝签字;三是物业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业主拒收;四是业主长期不居住而无法联系;五是其他原因。

  • 对业主大会决议有异议怎么办
    日期:2017-11-10 点击:2612次

    对业主大会决议有异议怎么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果与自身的职责无关或者虽然与职责有关但是决定事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撤销。法院应着重审查其业主大会公约等小区自治性文件中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及相关具体权限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尊重业主的意思自治

  •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日期:2017-11-10 点击:310次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同样,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业主人数如何计算
    日期:2017-11-10 点击:1801次

    业主人数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专有部分面积与建筑物总面积如何计算
    日期:2017-11-10 点击:508次

    专有部分面积与建筑物总面积如何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需要指出的是,该条虽然规定专有部分面积的计算标准具有先后次序,但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公示的最重要方式,具有公信力,法律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并加以保护,因此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具有最终决定性。无论是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的专有部分面积,还是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的专业部分面积,最后只要经过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就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效力性质是什么
    日期:2017-11-10 点击:468次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效力性质是什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即开发商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而不能高价转让给第三人。如果业主有购买能力,则应当予以出售;如果业主没有购买能力,则应当予以出租。

  • 小区内的规划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日期:2017-11-10 点击:398次

    小区内的规划车位、车库归谁所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虽然本条没有明确写明规划车位、车库的归属,但从通过当事人约定的表述来看,所有权应归开发商,否则开发商无权出售、附赠或出租。因此,小区内除已出售或附赠给购房者的车位、车库外,其余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归开发商所有。

  • 楼顶平台的权属如何认定
    日期:2017-11-10 点击:1355次

    楼顶平台的权属如何认定楼顶平台属附属物,不能单独买卖。通过公共通道可以到达的楼顶平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单独出卖楼顶平台实属处分了全体业主的财产,未经小区业主同意,该处分行为无效。“可以排他使用"的楼顶平台,开发商不能单独出售,只能附赠给楼顶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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