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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律师栏目: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代理,物业纠纷律师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理解与适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物业费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明晰的问题,楼上装修导致下水道堵塞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楼房公用下水道堵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等,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业主将房屋出租后物业费应由谁来承担
    日期:2019-11-26 点击:2353次

    业主将房屋出租后物业费应由谁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说说物业服务纠纷那些事儿
    日期:2019-11-07 点击:175次

    说说物业服务纠纷那些事儿,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增强,在是否缴纳物业费及如何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上,业主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愈加繁多。但是看似都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出的抗辩意见,有的业主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案件却以业主败诉收尾。

  • 未成年人名下房屋物业服务费纠纷的责任主体认定
    日期:2019-11-07 点击:241次

    未成年人名下房屋物业服务费纠纷的责任主体认定冯某虽是房屋户主,但系未成年人,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是否接受物业服务的权利人是冯某的父母而非冯某,换句话说,冯某不具有民法意义上的物业服务接受与拒绝的处置权利。另外,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要在服务期限内接受了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管是业主还是房屋使用人(含租赁户),都应当缴纳物管费。

  • 八旬老人电梯内摔伤 状告物业及电梯维修公司获赔
    日期:2019-05-12 点击:373次

    八旬老人电梯内摔伤 状告物业及电梯维修公司获赔,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电梯维修公司均无法证明电梯故障系原告乘电梯时存在违反乘梯要求所致,应就原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日期:2018-04-17 点击:193次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探析承认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技术上能够通过诉讼担当的理论予以合理化。虽然诉讼主体原则上以权利主体为限,以避免无谓的诉讼,但是现代诉讼法存在着诉讼实施权与实体利益分离的现象,而诉讼担当即为著例。它是指非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

  • 前期物业合同未涉及业主 房屋交付后物业费由谁支付
    日期:2018-04-17 点击:277次

    前期物业合同未涉及业主 房屋交付后物业费由谁支付房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物业费实行包干制,由房产公司直接支付给物业公司,合同期限截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并未约定房屋交付后由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物业纠纷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并不能取代双方的意思自治。

  • 车辆被盗,小区物业是否应担责?
    日期:2018-04-16 点击:237次

    车辆被盗,小区物业是否应担责?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业主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则有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财物负有安全防范和协助管理义务。

  • 业主委员会能否处置小区内违停车辆
    日期:2018-04-09 点击:865次

    业主委员会能否处置小区内违停车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均有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区的管理规约、公共管理权由业主大会来决定,而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意思能力,因此不能代替业主大会来进行决议。

  • 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
    日期:2018-03-21 点击:307次

    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
    日期:2018-03-21 点击:324次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中对住宅共有部分和自用部分的界定,李某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回复原状。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主张,对李某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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