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恶意退换货,有悖诚信原则,应赔偿卖家损失
买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网络购物网站“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恶意侵权的,应对卖家损失负赔偿责任。
标签:消费者权益|网络购物|退换货规则|恶意侵权|诚实信用
案情简介:2012年,林某在淘宝上多次以拍下巨额产品、付款或收货后即退货方式,造成卖家电子公司损失运费、物品损失费6000余元致诉。
法院认为:①淘宝网上公示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中对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定义是:当买家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卖家出售的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服务的商品,在签收货物后七天内,如因买家主观原因不愿完成本次交易,卖家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在互联网法律规则滞后经济形势发展情况下,法院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评价买家恶意购买行为。②本案中,林某与电子公司通过网上订购确立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林某利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多次在淘宝网上拍下电子公司产品,明显存在恶意,且亦因未付款交易不成、交易失败。电子公司根据林某在网上的订单通过物流公司以快递形式将货物发给林某,为此支付了运费。从上述行为看,林某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侵权,应对因此造成电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买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网络购物网站“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恶意侵权的,应对卖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广西贵港中院(2012)贵民二终字第120号“某电子公司与林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林雄买卖合同案(网络购物恶意交易及责任)》(王冰梅),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44)。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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