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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思路专栏简介

审判思路

  •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需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日期:2022-10-27 点击:77次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需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前提是债务形成的合法性,为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需要正确区分债务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如果债务本身具有非法性,则不能为法律所保护,即非法债务不存在成立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债务,包括夫妻一方所负赌债、嫖资,高利贷中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等。对于这些非法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 股东应对其出资后又大额转出的行为举证证明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日期:2022-10-25 点击:220次

    股东应对其出资后又大额转出的行为举证证明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公司股东缴纳认缴的出资后,短期内又将大额款项转出,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大额转账的相应依据以证明其不存在抽逃资金行为的主张。如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排除其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认定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

  • 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
    日期:2022-10-25 点击:113次

    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是对民事证据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规定。本期小编整理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查阅。

  • 法院超审限结案、未及时送达起诉状副本或民事判决书等,均不属于严重程序问题,不足以导致案件发回重审
    日期:2022-10-25 点击:601次

    法院超审限结案、未及时送达起诉状副本或民事判决书等,均不属于严重程序问题,不足以导致案件发回重审

  • 如何区分是宏观意义上的管理职权行为还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日期:2022-10-21 点击:71次

    如何区分是宏观意义上的管理职权行为还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针对此类具体职责,法律、法规或规章一般均明确规定了具体履行职责的内容及方式,在没有相关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笼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要求人民政府履行特定职责,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 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不能以情感替代法律或僭越法律,更不能法外加重对方责任
    日期:2022-10-21 点击:80次

    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不能以情感替代法律或僭越法律,更不能法外加重对方责任本院既要保护医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在法律红线内对俞明释放最大的善意与关切,依法对俞明将来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支持。

  • 当事人就驳回上诉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日期:2022-10-21 点击:81次

    当事人就驳回上诉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 涉“人防车位”典型案例23条裁判观点
    日期:2022-10-21 点击:107次

    涉“人防车位”典型案例23条裁判观点目前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是“回避人防车位权属问题,只认定开发商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无论上述哪种裁判观点,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认为开发商对人防车位有使用收益权,并认可租赁、有偿使用、使用权转让等处分方式。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的适用前提应为合同双方存在共同虚假意思表示
    日期:2022-10-20 点击:175次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的适用前提应为合同双方存在共同虚假意思表示1.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的,可认定为有效合同,对方因此享有撤销权。其在未行使撤销权之前,该合同对双方仍具有拘束力。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的适用前提应为合同双方存在共同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单方存在欺诈行为并不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

  • 最高法判例:户籍、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特定业务查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日期:2022-10-20 点击:337次

    最高法判例:户籍、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特定业务查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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