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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思路专栏简介

审判思路

  • 虚假民事诉讼相关裁判规则8条及常见案件类型
    日期:2022-01-16 点击:186次

    虚假民事诉讼相关裁判规则8条及常见案件类型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为牟取暴利,利用借款人急于用款的心理迫使其接受远高于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高额利息约定,在借款人已经实际清偿完借款本金及依法应予保护的利息后,仍通过诉讼方式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虚假诉讼。

  • 安全保障义务审判实践案例
    日期:2021-12-16 点击:222次

    安全保障义务审判实践案例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的突然离世对于其家人无疑是沉重的打击,但在本案中被告超市是否应对谷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应由法律作出评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损害有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被告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

  • 关于骨灰安葬权权利性质及裁判规则的厘定
    日期:2021-12-13 点击:268次

    关于骨灰安葬权权利性质及裁判规则的厘定骨灰系死者生前人格价值的延续及亲属寄托哀思的一种具有社会伦理意义的物;骨灰的安葬首先应尊重死者遗愿,其次尊重习惯但不得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最后根据“最亲近原则”确定近亲属的权利顺位,同时还应协调维护生者诉权与稳定骨灰安葬方式的平衡。骨灰是一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和强烈社会伦理意义,能够以抛撒、埋葬等方式进行处置的特殊物;其存在及处置方式既体现了死者本人生前人格价值的延续,亦系死者近亲属祭奠、悼念死者特殊情感的寄托。

  • 祭奠权的司法保护及认定
    日期:2021-12-04 点击:830次

    祭奠权的司法保护及认定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已逝祖先的特定场所,对后人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墓碑上的姓名和关系,暗含着亲人之间身份关系的认可,属于当事人的人格权益。维护祖坟的完好乃公序良俗,祖坟墓碑上的名字被毁坏会影响死者近亲属的祭祀、追思权利,实质上侵害了名字被毁坏之人的人格权益,侵权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如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
    日期:2021-12-03 点击:179次

    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具体赔偿基数时,侵权人拒不提供相关财务账册以证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利润率的,可以适用举证妨碍制度,采信权利人主张的计算方式,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并参考权利人注册商标商品的利润率予以确定。

  • 如果被告已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案件
    日期:2021-11-24 点击:142次

    如果被告已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案件

  • 当事人协议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的,该约定无效
    日期:2021-11-24 点击:1024次

    当事人协议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的,该约定无效

  •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裁判规则解析
    日期:2021-11-24 点击:187次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裁判规则解析(2020)最高法民再360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案中鉴定程序的启动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故原审法院未采信结算书而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 关于“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问题的考量标准
    日期:2021-11-19 点击:129次

    关于“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问题的考量标准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 关于处理“外嫁女”安置补偿待遇问题所应遵循的原则
    日期:2021-11-19 点击:76次

    关于处理“外嫁女”安置补偿待遇问题所应遵循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拆迁活动中,对“外嫁女”的居住权势必产生直接影响,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所谓“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审理的相关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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