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思路
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进行规定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或查封之后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置或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该不动产或动产的,不予支持。
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应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 审查执行法院是否为执行标的首查封法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1)执行法院采取首查封措施,但已丧失处置权的;(2)执行法院既未采取保全措施,也未获得处置权的;(3)执行法院采取轮候保全措施,但未获得处置权的;(4)执行法院为受指定或受委托执行的法院,但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行为系上级法院作出的;(5)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且已执行终结的;(6)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该执行案件已经执行终结的。
最高法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十九条1.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法审查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时,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2.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民法典》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依据+方法+举证+调整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以及第3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借名买房六大诉讼要点,因为限购等政策原因,借名买房事件频发,后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利益驱动,被借名人拒绝承认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实属平常。本文归纳提炼借名买房的六大诉讼要点,以供参考。
败诉后不提上诉,申请再审是对司法资源浪费,可不予审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宅基地上房屋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行政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民法典》第122条是关于民事主体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沿用《民法总则》第122条,未作修改。本条规定于民事权利一章,重点在于强调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不当得利之债权。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其目的是为了调整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由于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由此形成了以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下小编结合相关条文和案例供读者更好地学习本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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