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需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 规则描述:
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前提是债务形成的合法性,为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需要正确区分债务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如果债务本身具有非法性,则不能为法律所保护,即非法债务不存在成立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债务,包括夫妻一方所负赌债、嫖资,高利贷中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等。对于这些非法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规则详解:
一、不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前提是债务形成的合法性,如果债务本身就具有不法性,不能为法律所保护,即不存在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之余地。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法债务有夫妻一方所负赌债、嫖资、高利贷中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等。
对于不法债务的认定,须以债务形成的目的和原因进行判断。债务形成的目的和原因若为违反法律,甚至进行犯罪,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形成法律上的有效债务。对于违反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债务,应当区分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对于违反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公共政策等公序良俗,交易标的禁止买卖或交易方式严重违法,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等情形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存在合法债务可予保护,遑论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应当承担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面临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而往往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实践中,经常存在刑事被告人承担罚金、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相对人承担罚款责任的情形。对于这些公法上或者私法上的债务,一般认为是对个人的惩戒,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于因家庭生活所负的侵权之债,如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夫妻一方所负侵权之债,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举债,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借款,如为赌博、吸毒而筹措赌资、毒资,其所负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举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此时,根据《民法典》第 153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4项之规定,借款合同本身亦认定为无效,借款人所负债务当然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情况是出借人不知借款人举债系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借款人将此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此时,借款合同的效力虽不受影响,但通常因其用途非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和生活,亦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可参考案例:
基本案情
代某亚与王某奇居住在同一小区,相互熟识。2014 年 11 月至 12 月,王某奇通过微信聊天多次向代某亚下注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确认有关赌博内容,相互确认和支付赌博款项。2015 年 6 月 6 日,王某奇向代某亚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本人王某奇因资金周转问题向代某亚借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整(¥86,000)用作资金周转。此借款即时生效,此借款用XX房屋做为抵押,此借据钱还清之后,抵押作废。12 月 5 日还钱。”之后,代某亚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4 日、6 日向王某奇转账 10,000 元、29,600 元,但并未对借条中约定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王某奇与姚某曾系夫妻,于 2007 年 2 月 15 日登记结婚,2015 年 8 月 19 日登记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奇每月向姚某转账 1100 元。因王某奇未归还欠款,2015 年,代某亚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某奇立即归还其欠款 86,000 元及相应利息,并判令姚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 7 月 11 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 5651 号民事判决,认定该债务为王某奇与姚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二人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姚某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作出(2016)粤 03 民终 18911 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姚某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作出(2017)粤民申 5578 号民事裁定,指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作出(2017)粤 03 民再 154 号民事裁定,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该院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借款本金,代某亚主张除在借条出具前后代某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所支付的 10,000 元和 29,600 元外,其余款项系双方在此前存在的多次小额现金借款,但对此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代某亚与王某奇之间存在赌博行为,上述代某亚所主张的现金款项也不能排除与赌博有关,因此对借款本金认定为 39,600 元,对代某亚现金交付的主张不予采信和确认。
关于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王某奇于 2015 年 6 月 6 日向代某亚出具的《借条》载明“ 12 月 5 日还钱”,其虽未明确还款的年份,代某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并请求王某奇、姚某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王某奇、姚某未对借款期限届满的主张提出异议,故据此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5 日。代某亚与王某奇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因此判令王某奇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1 年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关于该债务是否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月向被告姚某支付 1100 元,且在向代某亚借款前后并未有任何的增加,因此认定王某奇向姚某按月支付 1100 元的行为属家庭的正常开支。代某亚对其主张王某奇借款系用于家庭生活且姚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和支持,该债务为王某奇的个人债务。综上所述,判决王某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代某亚偿还借款本金 39,600 元及逾期利息,并驳回代某亚的其他诉讼请求。代某亚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争点
因赌博而举债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代某亚与王某奇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相互确认和支付赌博款项,王某奇曾抗辩只有银行账户收到的款项属于借款,其余系高利贷的利息,该抗辩具有一定事实依据,原审据此酌情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 39,600 元并无不当,基于王某奇因赌博目的借款而认定本案借款属于王某奇个人债务亦无不当,系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法院予以确认。代某亚的上诉主张及上诉请求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由王某奇支付代某亚借款本金 39,600 元及逾期利息的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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