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思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管理者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有审慎管理义务,有义务对建筑进行检查、维修、养护等。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建筑的管理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尽到了检查、维修、养护等义务,未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推定其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该建筑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
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极广,涉及餐馆、公园、电影院、电梯、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同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同,无法一一详列。实践中,可以参考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业要求、保障范围、组织形式等综合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所采取的保障措施等综合判定。
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人民法院案例库恢复原状纠纷裁判要旨
物权确认纠纷裁判要旨在当时证券法没有规定开户实名制,证券交易中借名开户并形成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即“拖拉机”账户的情形下,不能对账户内的资金根据账户名义或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简单认定。“拖拉机”账户内的资金所有权要以行为人对账户的实际控制力和资金来源作为认定标准,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确认资金为“名不符实”,应归属实际权利人。
周某云虚假诉讼案——虚构职工工资提起虚假诉讼逃避履行债务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后,在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同时,可以先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处以罚款,以充分利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及时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郑某等虚假诉讼案——利用虚假诉讼申报虚假破产债权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或者非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之目的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债务人向担保人交付的履行原债务的保证金不能列入反担保责任范围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在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时,如果债务人还向第三人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独立于担保责任之外的一种独立担保,与反担保责任范围应属于并列关系。如债务人清偿债务,反担保保证自然解除,该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该保证金应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组成部分,而非在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中冲减。
涉股权转让类纠纷的审判难点问题及典型案例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受交易习惯、交易双方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股权转让的形式不一,有些会因缺少一定的要素而不具有典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外观,极易与借贷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混淆。
最高院关于表见代理(职务行为)纠纷的34条指导意见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限,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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