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诉讼
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诉原韶关市新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本案新丰工商局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为《暂行办法》的规定,但该办法与新丰工商局在诉讼期间提供的《管理办法》均未将涉案企业的经营地点列入禁设区域目录,据此新丰工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经营场地的行政案件时,在支持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文明城市活动的同时,也应保护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某王府文化传播中心与某文化公司古建筑群开发利用合同纠纷案某王府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某文化公司在对古建筑群进行文化开发利用时,未经审批私自拆改建筑结构,改变了某王府原有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某文化公司应在三十日内将其使用的部分古建筑群落及其附属设施腾空并交予某王府文化传播中心。某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等危害,一旦处置不当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更有甚者会危害人体健康乃至生命,因此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等活动,我国有严格的监管制度。
行政诉讼中合理的律师费应当属于当事人的直接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赔偿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征收(拆迁)专项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收费的增值税发票,共计405000元,本次强拆还涉及到其他8个人,上诉人及其他8个人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共同签订了委托合同,故本院确认上诉人的律师代理费为45000元(405000元÷9个人=45000元),应予支持。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不依法提起诉讼时该保全是否自动解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而非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害的责任,但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在解除双务合同时未向当事人释明可一并提出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即使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人民法院也未依职权解除保全的,该保全查封的效力也并不当然消灭
证据被对方控制的,是否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形法律还规定了举证妨碍推定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以解决权利人的“维权难”问题,但上述制度并不意味着只要证据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法院就可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作出不利推定等,而是应依据法定原则和必要性原则进行审查。
罗某1诉某环卫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环卫公司在罗某2的病情尚未治愈、未查清罗某2亲属的情况下,将行动不便的罗某2护送返乡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健康权不尊重的行为。该行为虽未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导致了治疗延误、病情加重,应当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某环卫公司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电价优惠政策行政公益诉讼案转供电主体违规收取电费,未执行国家电费结算优惠政策,导致公共政策的功能和目的无法实现,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开展公益诉讼,并通过专项监督促进行业长效久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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