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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专栏简介

民商诉讼

  • 隐瞒已婚事实与异性交往并导致怀孕引产,女方起诉赔偿
    日期:2024-02-05 点击:22次

    隐瞒已婚事实与异性交往并导致怀孕引产,女方起诉赔偿本案中,甲女陈述因与乙男交往过程中的流产问题导致医疗支出及工作、健康受影响,诉求乙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合计51759.9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乙男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乙男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庭审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涉案相关诉讼权利;乙男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当庭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材料,依法做出处理。

  • 乔某与蔡某离婚纠纷案
    日期:2024-01-16 点击:33次

    乔某与蔡某离婚纠纷案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审判实务中除注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外,老年人权益保护亦是改革应有之意。本案中,家事法官遵循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打破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依职权主动走访因脑梗而无法到庭的蔡某,耐心询问老人离婚意愿,安抚两位老人及家人的对抗情绪。在了解双方婚姻情感状况及两家人的矛盾根源后,作出判决,既考虑到老年人权益的保障,维护老年人晚年生活和谐美满,又尊重了老年人婚姻自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 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日期:2024-01-16 点击:28次

    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婚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内生育非婚生子女引起的离婚案件,本案裁判过程中主要涉及:1.婚内一方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2.婚内过错方非理性消费,应当适当返还原则;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返还原则;4.非婚生子女出生庆典的支出酌情返还原则。此类案件的裁判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该案在判处过程中所确立的裁判原则和计算方法,对后续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 廖某与王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日期:2024-01-06 点击:38次

    廖某与王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小区楼道既是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通道,又往往是事故发生时逃生的唯一通道,对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意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不但污染环境、影响通行,更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在楼道内堆放大量易燃杂物和遗留火种的行为在主观上均具有过错,这两种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了火灾的损害后果,与廖某烧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火种遗留人并不明确,加之王某长期堆放杂物责任更重,所以确定王某对廖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涉军人)
    日期:2024-01-05 点击:27次

    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涉军人)法律对军人结婚、离婚有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特别保护。违反忠实义务,破坏军婚,侵犯军人人格尊严权益,必将承担包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相关责任。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从依法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维护无过错方正当利益出发,综合法、理、情、礼等诸多因素,析法说理,作出判决,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

  • 张某芝等与汤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案
    日期:2024-01-04 点击:46次

    张某芝等与汤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案

  • 黄某诉刘某人格权纠纷一案
    日期:2024-01-04 点击:27次

    黄某诉刘某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夫妻共同孕育双方爱情的结晶系人生莫大的幸福,黄某享有生育亲生子女的权利。本案中,黄某举示的婴儿出生报告单显示被告刘某系黄某某的亲生母亲,而鉴定结论显示黄某某与黄某并非亲生父子关系,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 张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日期:2023-12-29 点击:28次

    张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婚生女张某乙出生后确诊为先天性胆道闭锁,并进行了原位肝移植手术,考虑到女方在直接抚养时会比普通健康小孩更耗费时间、精力、金钱等,故从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考虑,判决由女方分得55%的共同财产,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 张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案
    日期:2023-12-29 点击:29次

    张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案《子女抚养关系证明书》是南岸法院为离婚案件、变更抚养等案件的当事人制作,仅用于证明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的文书,仅记载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时间等信息,不涉及案件具体事实,可以有效保护案件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本案中,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在作出民事调解书的同时作出《子女抚养关系证明书》,只载明:该案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婚生子黄某乙从2022年3月25日起由张某直接抚养。

  • 石某荣与石某春、石某萍、石某翠、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人民政府共有纠纷案
    日期:2023-12-28 点击:47次

    石某荣与石某春、石某萍、石某翠、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人民政府共有纠纷案“百善孝为先”。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现实生活中,因子女分家另过或忙于工作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很多老人缺少照顾、赡养。本案中,石某春与父母身处农村,生活条件一般,在兄弟姊妹相继婚嫁另过后,石某春数十年如一日地照顾、赡养年老多病的父母并接纳患有精神疾病的叔父一并照料,甚至于因其赡养老人负担过重的原因而无人婚配。本案判决,充分保护了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石某春权益,有助于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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