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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专栏简介

民商诉讼

  • 黄宝忠与湖南博阳盛建筑劳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14 点击:10次

    黄宝忠与湖南博阳盛建筑劳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虽然本案黄宝忠起诉请求是判令湖南博阳公司、戴国英退回定金,黄宝忠是接受退回定金的一方。但是,前述“接受退回定金”,并不是案涉《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标的,而是来自于黄宝忠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接收货币”。

  • 房屋继承的案例
    日期:2023-12-13 点击:11次

    房屋继承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群众或多或少会接触到财产类的公证,特别是继承公证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遗憾的是,很多群众在需要该项公证服务的时候,并不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表示:“如果早点了解继承的有关法律法规,会提前做好准备,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 唐某碧、刘某清、雷某宇与罗某任、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人民财险广汉支公司、成都建鸿物流有限公司
    日期:2023-12-13 点击:7次

    唐某碧、刘某清、雷某宇与罗某任、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人民财险广汉支公司、成都建鸿物流有限公司、人民财险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王某连、肖某凤与姚某军、王某虎、人民财险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日期:2023-12-13 点击:9次

    王某连、肖某凤与姚某军、王某虎、人民财险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姚某军应当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以进一步查明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实并确定双方责任,姚某军在未得到公安机关准许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说明情况的情形下擅自离开涉案车辆并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弃车逃逸。姚某军虽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但并未举证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 刘某等诉潘某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12 点击:8次

    刘某等诉潘某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潘某母亲及其弟弟刘某某作为证人出庭。后本院结合潘某母亲自认收到建房款、刘某某称老房屋系刘某父亲建造、刘某父亲建造房屋的目的、刘某父亲将老家房屋拆除等事实,认定刘某父亲系老房屋的权利人。老房屋与涉案房屋调换后,刘某父亲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现刘某父亲去世,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应归刘某等人所有。综上,本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归刘某等所有。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 孙某与李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日期:2023-12-09 点击:7次

    孙某与李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涉房屋系李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李某父子在李某与孙某矛盾激化期间、孙某提起离婚诉讼之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低价进行案涉房屋交易,对李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转移,且未实际支付房款,足以认定李某某、李某在此次交易过程中的主观恶意。故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孙某的利益,遂依法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李某某与李某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李某名下。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高度盖然性是民事诉讼中经常用到的一种证明标准,在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
    日期:2023-12-08 点击:9次

    高度盖然性是民事诉讼中经常用到的一种证明标准,在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从前提事实或证据进行概括推理,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

  • 范某某诉博爱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日期:2023-12-06 点击:9次

    范某某诉博爱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博爱法院及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组织范某某、公安局和寨豁派出所等相关人员召开联席会议,联系原告工作地和居住地社区,按照实际情况出具证明材料,最终克服种种困难,博爱县公安局为范某某补办了户籍登记,范某某撤回起诉。

  • 合同约定结算单需要董事长签字,这种约定太“苛刻”!
    日期:2023-12-05 点击:5次

    合同约定结算单需要董事长签字,这种约定太“苛刻”!商贸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商贸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建工材料。在结算条款中,建筑公司要求“结算单必须由项目经理、项目商务经理、项目材料负责人、收料员、物资部统计员、物资部部门经理、公司分管领导、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后生效,否则无效”。而结算单缺少部分签字。

  • 某国际物流中心诉某油脂公司及其天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1-25 点击:10次

    某国际物流中心诉某油脂公司及其天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涉案车辆外壳上出现的粉末状异物来源于某油脂天津公司,但硬脂酸、棕榈酸熔点在60-75℃,在熔化状态下可能会对金属造成腐蚀。涉案车辆系停放在露天场地,“白色粉末状异物”并非熔化状态,在自然环境条件下并不能对车漆表面造成腐蚀,故对某国际物流中心主张的3200万损失全部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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