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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专栏简介

民商诉讼

  • 车祸赔款多转一万 拒绝返还闹出官司
    日期:2022-12-12 点击:115次

    车祸赔款多转一万 拒绝返还闹出官司一男子在进行交通事故赔款时,由于失误操作,向对方账户多转账10000元,发现后向对方索要却遭到拒绝,最终闹上法庭。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案,判决王某返还赵某人民币一万元及利息损失。

  • 主播言论违规致直播带货拉停,该返还直播服务费?
    日期:2022-12-12 点击:98次

    现实生活中,直播平台对主播用户有着严格的行为规范,不论是直播带货还是游戏直播、才艺直播等,主播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平台规约。由此提醒,在直播带货活动中,商家、主播用户与商家邀请来的嘉宾,要提前核对直播演出脚本,规范台词和举止行为,避免法律风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勿将商业利益凌驾于法律和道德之上。

  • 一根玉米秸秆引发的纠纷……
    日期:2022-12-11 点击:124次

    一根玉米秸秆引发的纠纷……邻里相处之间不可避免会产生小矛盾,但通常都是小事化无,最终握手言和。但有些小摩擦解决不及时、不公道、不彻底,难免会使人心积怨,留下后患,最终在发生某个小矛盾时一并被点燃,进而导致更大冲突。在邻里相处不愉快时应尽量及时处理,不要意气用事,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村委或居委寻求帮助一起化解矛盾。

  • 精神病人致人损害 悉心调解当庭赔偿
    日期:2022-12-11 点击:107次

    精神病人致人损害 悉心调解当庭赔偿精神病人致害案件屡有发生。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包治百病的鞋子,你中招了吗?
    日期:2022-12-11 点击:57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通过公司招商会宣讲、 印发《养生须知》、《健康足底养生鞋客户手册》、公司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等形式,公开宣称其“养生鞋”对痛风、高血压等疾病有效果,但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养生鞋对痛风、高血压等疾病有效果,故应当认定该公司对其产品功效进行了虚假宣传。

  • 情感障碍入住精神病院 上公堂牵扯七年前事故
    日期:2022-12-10 点击:92次

    情感障碍入住精神病院 上公堂牵扯七年前事故一个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本案中,根据卢某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卢某所患精神疾病与2012年5月发生的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侵权行为的认定欠缺因果关系这一关键环节,自然不能认定侵权的构成,原告卢某理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行为可免除其经济赔偿责任
    日期:2022-12-10 点击:115次

    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行为可免除其经济赔偿责任旧法无规定,而《民法典》新增规定时,《民法典》溯及适用,其中就包含无偿搭乘情形,“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全面赔偿,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民法典》新增“好意同乘”条款,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然而,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仍应始终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作为搭乘人,在搭乘车辆时,也应注意确认搭乘车辆的安全情况,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 直播带货效果未达标,佣金该退吗
    日期:2022-12-10 点击:120次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购物形式,在给消费者提供实惠便利、助力商家品牌推广的同时,货品提供方和推广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需要依法进行裁量。本案旨在提醒直播带货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明晰自身权利义务,依法维权。

  • 物业保安追赶涉嫌盗窃者责任承担
    日期:2022-12-06 点击:67次

    物业保安追涉嫌盗窃者责任承担物业工作人员前有“追赶”,后又“见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秦某某当日“盗窃”被发现后为躲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任何人员对其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且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发现死者跳入河中后即跳入河中施救,该过程中并无不当,所以秦某某的死亡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新型消费引纠纷,调判结合化矛盾
    日期:2022-12-06 点击:142次

    新型消费引纠纷,调判结合化矛盾消费者小唐因长期长痘,对此苦恼不已。某日,其听闻一家美容机构具有较好的祛痘服务,故至店并签订美容协议,支付了高昂祛痘费用17万余元。消费一个多月后,小唐就认为该机构提供的美容服务并没有达到约定的效果,脸上痘痘毫无变化,对此十分气愤,起诉至吴中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费用17余万元。而美容院则坚持所有产品均已拆封,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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