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常识与婚家常识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当事人能否申请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于法院作出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能否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也就是说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此提起上诉。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服的,就这部分内容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能否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予以判决。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有无时间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中的“一年”时间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由于婚姻关系的效力涉及身份权利,且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因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适格主体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何种情形下可以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有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和情形均不能成为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依据。
离婚后才知孩子非亲生女赔男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法院审理查明,张军自2012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离婚后共支付了7500元。2013年5月7日,张军的母亲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做DNA亲子鉴定,结论显示张军和刘芳的儿子不存在父子关系。庭审中,法官向刘芳说明了不做亲子鉴定将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但刘芳仍然拒绝再进行亲子鉴定。
恋爱期间消费及赠送礼价过百万,分手时可要求返还吗关于恋爱期间消费开支,系贺先生自愿支付,无须返还。第二种意见认为,恋爱和结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恋爱后是否结婚,具有不确定性,对于不确定事项的消费和赠送行为,应当预料到恋爱失败的后果,因此,不需要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和赠送的礼物。
因爱生恨,情侣之间债务起纠纷何为本案的原告仅持有借条的复印件,无法与借条原件相核对,而原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对自己的诉请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法院做出了以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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