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医疗损害诉讼律师团为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损害诉讼、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调解、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对人民法院判决书进行分析咨询、对不利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等医疗损害诉讼服务或非诉服务。具体如下,提供多学科高级职称专业人组成的团队式服务;提供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服务;提供对不利判决书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损害是否具有诉讼价值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对病历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纠纷损害伤残等级预测服务;提供专业的举证服务;提供医疗损害鉴定代理服务;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代理服务等。
在医院发生摔伤或者抱错婴儿这类事情,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患者在手术中因医务人员过错致其死亡,谁来承担责任
哪些情形可以视作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法定情形
人民法院既要保护医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在法律红线内对患方释放最大善意与关切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各项赔偿费用规定最长期限为20年,对于满20年后仍需要赔偿的费用,如继续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为5年至10年。依照上述规定,辅助器具费第二次赔偿的期限最多10年,但本院(即最高人民法院,下同)为维护生命生存的基本价值,酌情确定按最长年限20年计。2.当事人幼年遭遇交通事故,实属不幸,其母四处求医、长年陪伴,更为不易,本院对此深表同情,但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不能以情感替代法律或僭越法律,更不能法外加重对方责任。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哪些情形医疗机构可以主张免责
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论医疗过错推定及其诉讼展开,在民法学理上,围绕医疗过错推定能否被推翻存在“否定论”与“肯定论”的对立。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杭平副教授在《论医疗过错推定及其诉讼展开》一文中探讨了第1222条在医疗过错诉讼证明上的位置及其实体法、诉讼法的正当性,分析了医疗过错推定能否被推翻,并基于诉讼攻击防御的具体展开,分别对第1222条第2、3项各构成要素的基本含义进行了探讨。
医疗损害机会丧失赔偿规则研究通过比例式赔偿,责任确立因果关系没有了质变的门槛,“一定比例的可能性”替代了高度盖然性标准。由于此种可能性几乎总是存在的,这就造成了医疗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变得很难被否定,进而虚置了举证责任制度,产生“有过失必有责任”的效果。此外,改变高度盖然性的一般证明标准,应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限,而以“机会丧失”为掩护的因果关系要件废弃缺少法律授权。此种变革超出了法院的职权范围。
患者性命垂危情况紧急时如找不到近亲属授权,患者是否可以获得应有的治疗
医疗人员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向患者说明具体医疗风险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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