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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医疗损害诉讼律师团为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损害诉讼、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调解、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对人民法院判决书进行分析咨询、对不利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等医疗损害诉讼服务或非诉服务。具体如下,提供多学科高级职称专业人组成的团队式服务;提供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服务;提供对不利判决书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损害是否具有诉讼价值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对病历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纠纷损害伤残等级预测服务;提供专业的举证服务;提供医疗损害鉴定代理服务;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代理服务等。

  • 美容中心提供的中医调理服务是否构成医疗行为
    日期:2022-11-28 点击:110次

    美容中心提供的中医调理服务是否构成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本案中,被告美容中心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主要将原告顾某购买的产品通过按摩、涂抹、浸泡等方式作用于顾某身体上,并不符合上述医疗行为的特征。

  • 缩胃手术=美容整形?医疗保险赔不赔?法院:根据近因原则 属于病理切除 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日期:2022-11-24 点击:88次

    缩胃手术=美容整形?医疗保险赔不赔?法院:根据近因原则 属于病理切除 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本案中,促使田小姐行缩胃手术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系田小姐患有代谢综合征,而代谢综合征属于内分泌疾病,属于案涉医疗险约定的赔付范围。故保险公司理应对田小姐进行赔付。

  • 医疗美容遭遇无资质服务 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认定欺诈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日期:2022-11-20 点击:320次

    医疗美容遭遇无资质服务 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认定欺诈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医疗美容是消费者为了提升生活品质、改善自身容貌所进行的生活消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专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靓靓美容理应知晓其应具备相关资质才可以开展灌肠、射频医疗手段,并由具有相关卫生技术的人员进行操作。现靓靓美容在缺乏资质的情况下,向小琴提供上述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认定具有欺诈的故意,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规定。

  • 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医疗器械最严监管来袭
    日期:2022-10-23 点击:119次

    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医疗器械最严监管来袭《条例》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重要参考吗
    日期:2022-10-18 点击:98次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重要参考吗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如何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了“过度检查”
    日期:2022-06-25 点击:104次

    如何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了“过度检查”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患者对此主张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实施过度检查和治疗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因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故患者一方应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否则不应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度检查和治疗行为。(白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详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

  • 哪些情形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日期:2022-06-25 点击:74次

    哪些情形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时采取的是推定其有过错的方式,这里的过错也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只不过是通过推定的方式得出。也就是说,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从法律上讲,过错推定就是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受到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情况下,行为人此时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某医院诉冷某林、律师事务所医疗服务合同案
    日期:2022-06-16 点击:94次

    某医院诉冷某林、律师事务所医疗服务合同案“径行支付”类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尤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官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往往会选择判令肇事者或保险公司直接向医院支付伤者的医药费。虽然“径行支付”类判决在“三角债”的处理上具有简便、效率的优势,但此类判决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在同一个案件中直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会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对判决的理解容易产生分歧。

  • 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是否能够依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22-01-21 点击:176次

    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是否能够依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据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保管相关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提问
    日期:2021-03-24 点击:220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提问《条例》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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