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律师办理遗嘱律师见证业务的见证流程,做询问笔录;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人的户口薄;委托人的结婚证;委托人合法财产的相关证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见证律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约定见证时间、地点。
律师进行律师见证业务的具体程序,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当事人的要求见证的内容,判断当事人见证的真实目的,感受当事人精神状态。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当事人的授权:最好的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从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律师的所有的业务都是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在场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律师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律师见证的效力,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二是具有证据效力。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方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律师见证的主要范围,在我国律师见证的业务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务合同见证;2、交易及抵押行为见证;3、男女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见证;4、当事人分居协议见证;5、离婚协议见证;6、赠与行为见证;7、指定遗赠、遗嘱见证;8、对当事人要求的其他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等。
律师见证的主要程序,首先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见证时,律师会请当事人首先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说明委托见证的事项,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和证据。律师对委托见证的当事人认真接待并制作笔录,然后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要求和材料,审查当事人所委托的事项是否属于见证范围。
北京见证律师律师见证业务概述,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谈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须知的相关问题,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法律探析,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