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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收养法中收养的效力规定
    日期:2012-02-08 点击:209次

    收养法中收养的效力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外国人收养子女的法律要求
    日期:2012-02-08 点击:279次

    外国人收养子女的法律要求,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 离婚案件中的“非法收养”概念之界定
    日期:2012-02-08 点击:420次

    离婚案件中的“非法收养”概念之界定,广义上的非法收养是指收养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它不发生收养的拟制效力,拟制效力指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亲属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狭义上的非法收养专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又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一种制度。

  •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谈收养人送养人与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日期:2012-02-08 点击:736次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谈收养人送养人与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 继承法中关于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2-08 点击:189次

    继承法中关于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继承法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规定
    日期:2012-02-08 点击:156次

    继承法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日期:2012-02-08 点击:188次

    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继承纠纷律师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情形
    日期:2012-02-08 点击:219次

    继承纠纷律师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情形,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北京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关于遗产的界定
    日期:2012-02-08 点击:346次

    北京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关于遗产的界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谈遗嘱继承人的权利
    日期:2012-02-08 点击:499次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谈遗嘱继承人的权利,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2)清理遗产、登记造册;(3)管理遗产;(4)诉讼代理;(5)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6)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7)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8)请求继承人及他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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