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建立家庭暴力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建立家庭暴力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势在必行。面对家庭暴力,不能实行一般民事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除了可以进行伤情的鉴定外,往往很难提出非常充足的证据。因此,要求原告负全部举证责任,将使受害人出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又没有现行法律可资依据,这势必造成处理相关问题的困难以及司法审判的尴尬。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也就是原告起诉后,被告人主张自己没有人身侵权行为的,应当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只有如此,才符合家庭暴力案件的实际。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若干构想,明确家庭暴力概念的同时,注意家庭暴力范围的确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是疏忽了经济暴力。而且家庭暴力的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间,忽视了曾有配偶关系的人之间、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因为,据马鞍山妇联的统计,有20%的妇女在离婚后继续遭到前夫的暴力。同时,注意区分犯罪性家庭暴力与非犯罪性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意义,家庭暴力事件虽然属于家庭内部纠纷,但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仅限于家庭内部。从社会危害性上看,理应出台专门法律予以制止。鉴于我国的社会实践、司法实践和家庭暴力存在的普遍性,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有学者称之为《家庭暴力防治法》)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关于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国外已有成型的经验可资借鉴。目前,世界上有四十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
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谈家庭暴力的类型,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
婚姻法学研究会对于同居关系的建议,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双方共同生活达2年以上,其间未有间断;(2)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未满2年,但同居生活期间已经育有子女并且双方对同居生活之事实无争议。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依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但《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与其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不变,只是变更了抚养的形式。
同居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争执的焦点,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要保护女性,显然法官的理解有所不同,这就造成了在北京的审判实践中,男方多分财产的比例大大地多于女方,而在哈尔滨则女方多分财产的比例多于男方。
同居纠纷中绝大多数当事人未作财产约定,法院大多将住房判给男方,对于无房居住的女方,虽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钱款数额是按照男女双方从单位分房时的房屋价值为参考的,而没有考虑住房商品化之后的实际市场价值。特别是一些农村妇女,离婚后住房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她们多是回到娘家,与父母兄弟同住,其处境值得关注。
同居关系纠纷权益受损多为女性儿童,法院的张庭长说,为了确定孩子的真实父母,在开庭前,法院还将对孩子和原被告双方进行“亲子鉴定”。不少案件即便立了案,但被告在香港迟迟不肯过来,深港存在“一河之隔”,根本没法审理,法院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即便开庭判决下来,不少案子的执行也常常遇到地域相隔的障碍。
人们为什么不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同居关系的建立未经法律途径,其解除也无须经过法律途径,自行解除即可。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的,只能诉诸法律。调查发现,在离婚案件中,同居关系所占比例较小,事实婚姻更少。在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审结的所有涉及离婚的1032件上诉案件中,仅有26件与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有关,占2.5%。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同居者以中青年和文化素质低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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