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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日期:2012-02-09 点击:278次

    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法院会支持安某的请求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法院会依照诉求,予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本案中安某的身体状况已经不能再继续抚养孩子,法院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 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不让另一方见孩子
    日期:2012-02-09 点击:945次

    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不让另一方见孩子 柳某这样做不合法,江某有权探望孩子。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除了子女被其他人合法收养,否则,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改变。本案中,虽然柳某与江某离婚了,但是,江某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作为孩子的父亲,江某当然有权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赋予江某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个权利。如果江某的探望给孩子带来不利的影响,柳某也必须向法院提出中止江某探望的申请,她不能私自阻挠江某与孩子见面。

  • 离婚后如何计算子女的抚育费
    日期:2012-02-09 点击:355次

    离婚后如何计算子女的抚育费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妻子已绝育,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请求能否得到照顾
    日期:2012-02-09 点击:277次

    妻子已绝育,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请求能否得到照顾 法院会照顾女方的。在本案中,蔡某在生下第一个孩子后,就做了绝育手术,以后都不会再生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基于法律的育关规定,酌情照顾。

  • 离婚后养子女该归谁抚养
    日期:2012-02-09 点击:338次

    离婚后养子女该归谁抚养 根据有关法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牧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收养关系成立,白某与养女之间形成父女关系,在养女未成年以前,他不能只抚养亲生儿子而拒绝抚养养女,他和前妻房某都有共同抚养该养女的法定义务。如果有虐待、遗弃等侵害禾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该如何偿还
    日期:2012-02-09 点击:325次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该如何偿还 因为债务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所以离婚时他们俩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如果孔某父母的房子在房屋管理部门作了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生效。如果孔某、陈某都不还借款,债权人可以要求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孔某父母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 妻子对丈夫婚前的债务有偿还义务吗
    日期:2012-02-09 点击:508次

    妻子对丈夫婚前的债务有偿还义务吗 沈某不用替李某偿还债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债权人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时,另一方不能拒绝。但本案中,李某所负债务是用于自己完成大学学业,因此,沈某不必替李某偿还债务。

  • 离婚时一方隐匿了财产怎么办
    日期:2012-02-09 点击:291次

    离婚时一方隐匿了财产怎么办 法院会受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于体现平等自由、公平诚实,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在结婚的时候适用,在离婚的时候同样适用。何某将一部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致使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不完整的状态,侵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对马某来说是不公平的,对此法院会依法受理并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

  • 夫妻个人财产损坏,离婚时可要求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日期:2012-02-09 点击:425次

    夫妻个人财产损坏,离婚时可要求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即使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本案中,牛某的梳妆台是牛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自然消耗、灭失的,因此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

  •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有时效限制吗
    日期:2012-02-09 点击:240次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有时效限制吗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是有时间限制的。尽管我国法律制定了相应条款,允许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就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同时也规定了诉讼时效,即自发现之日起2年之内。本案中,李某自离婚之时就知道,至今已经4年了,已经超出诉讼时敖。即使李某行使请求权,法院也不会予以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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