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陶某与谢某经过长时间的交往决定结婚,陶某的父母非常高兴,遂于二人登记结婚前出资购买了一栋别墅作为儿子结婚用房。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谢某认为陶某的父母为他们购的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该别墅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律师解析】该别墅是否属于夫妻财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陶某的父母为陶某结婚出资购买的别墅,依法应被认定为对陶某的个人赠与,属于陶某的个人财产。如果陶某的父母明确表示该别墅是对陶某和谢某的共同赠与,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