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北京继承纠纷律师谈遗产继承中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无效;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等
北京离婚律师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新《婚姻法》第46条列出了四种情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从立法本意上看,这四种情形是将损害情形的具体化,从而便于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但在现实生活中,情况是复杂的,重大的过错行为绝对不仅仅是条文中列举的四种情形。如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未达到同居程度的;使他方欺诈性抚养子女的;因犯强奸罪被判入狱的等等。即便增加上述情形,也难免有疏漏,故从立法技术上考虑,还需在具体情形之后设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情形”。
北京律师关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途径和时效,如果当事人选择登记离婚方式,“无过错方”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就赔偿问题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并协商,如果达成协议,登记机关应当给予登记;如不能达成协议,“无过错方”仍坚持赔偿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选择诉讼程序离婚的,由法院依法裁判。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律师浅析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有义务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对方实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并对其造成了损害却是个棘手的问题。在一些因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离婚诉讼中,受害配偶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由于其自身能力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凭借其自身能力,很难掌握能证明配偶另一方有过错的确凿有力的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律师浅析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也就是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前者能够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责任方赔偿自己所受损害的当事人为权利主体;后者为权利主体的请求所约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为义务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律师谈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之配偶权,婚姻是配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离婚损害赔偿被视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以配偶权为基础,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王泽鉴认为:“配偶与第三人通奸,受害配偶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其情形严重者,可谓为名誉权受到侵害,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相当之慰抚金。”
离婚律师谈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离因损害指的是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如因杀害而侵害对方的生命、身体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贞操义务的违反而侵害到对方的配偶权,对方可请求其赔偿。而离婚损害赔偿即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的直接原因。
北京离婚律师探析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离因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为了更加科学地论述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一方面,笔者将按照传统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即“四要件”说即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对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进行论述,以求构成要件的一致性,以求有助于我们判定时做到思路清晰、认定准确;另一方面,对离婚损害赔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些争议焦点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北京律师关于重婚罪本罪与非罪的界定,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关于可撤销婚姻及重婚罪的认定,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婚姻实质要件,经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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