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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诉讼中的小产权房应如何分割
    日期:2017-10-17 点击:162次

    离婚诉讼中的小产权房应如何分割小产权房屋没有产权,也就是没有物权,但具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夫妻离婚时应对房屋本身具有的财产权进行分割。因为购买时也不是按照有物权的房屋价格购买的,所以分割时也不能按照物权价格来分。但房屋毕竟有一个增值因素,双方对小产权房屋的市场价可以进行议价,议价不成时可以进行重置价评估,要房的一方应给对方市场价一半的补偿。

  • 过继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日期:2017-10-17 点击:178次

    过继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三是对于过继父母死后过继,过继子与过继父母生前没有共同生活,只是为了延续香火或者给死者披麻戴孝而过继的,这种过继子没有继承权。可见,过继子能否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关键是审查过继子是否扶养过继父母,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 给未婚妻买的生日礼物是否属于彩礼
    日期:2017-10-17 点击:307次

    给未婚妻买的生日礼物是否属于彩礼我国各地均有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其名目繁多且法律未具体明确范围,但是从性质上来看,给付彩礼系基于民间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标的特殊赠予行为,其目的性和针对性很强,可以看成是某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若婚姻未能缔结,赠予方是可以视情况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因此给付彩礼不同于一般赠予行为,必须符合其定义才能认定为彩礼,并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而一般赠予是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予而承担义务。

  • 跨越婚前婚后的按揭还款房屋 离婚时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日期:2017-10-16 点击:112次

    跨越婚前婚后的按揭还款房屋 离婚时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对于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商品房,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还贷,但离婚诉讼期间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于与房屋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系婚前按揭购房方,故应当由其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由于婚后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所以婚前按揭购房方应当以财产折价的方式给对方以补偿。

  • 嫁妆是女人的私人财产吗
    日期:2017-10-16 点击:295次

    嫁妆是女人的私人财产吗因为嫁妆是女方父母所赠,而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对方婚外情导致离婚,为何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日期:2017-10-16 点击:124次

    对方婚外情导致离婚,为何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没有将通奸的情形列入其中。因此,本案中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 父亲去世后冒出“私生子”欲继承遗产,婚生子女有无义务配合做亲子鉴定
    日期:2017-10-13 点击:157次

    父亲去世后冒出“私生子”欲继承遗产,婚生子女有无义务配合做亲子鉴定身份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又与财产关系紧密相联,在身份关系的确认中,自认身份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效力,即使推定也应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进行。

  • 协议离婚,这12个关键问题如何进行约定和解决
    日期:2017-10-13 点击:116次

    协议离婚,这12个关键问题如何进行约定和解决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 如何认定彩礼及其范围
    日期:2017-10-13 点击:203次

    如何认定彩礼及其范围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所为之给付行为,原告未举证证实其给付被告的工资收入数额,且原告所列置办酒席花费等其他财产花费不属彩礼返还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依农村风俗订立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

  • 离婚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日期:2017-10-13 点击:218次

    离婚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如果一对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那么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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