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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继父的义务吗
    日期:2017-11-08 点击:215次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继父的义务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 分居状态下一方转移、挥霍共同财产,对方能否请求分割
    日期:2017-11-08 点击:284次

    分居状态下一方转移、挥霍共同财产,对方能否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保管巨额共同财产时称其一次性取出后在短时间内全部用完,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财产用于合理用途,此时应认定其构成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其配偶享有的共同财产权益。同时,夫妻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故财产权益被侵害一方有权在婚内主张分割该部分共同财产。

  • 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付的赔偿款应依约履行
    日期:2017-11-08 点击:130次

    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付的赔偿款应依约履行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赋予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的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

  • 别让彩礼成为婚姻绊脚石
    日期:2017-11-08 点击:339次

    别让彩礼成为婚姻绊脚石彩礼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男女双方的感情,成为婚姻的绊脚石和拦路虎,也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婚姻不是买卖,婚姻应当建立在双方感情基础之上,企图通过结婚索取彩礼敛财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下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还会考虑接受彩礼一方有无怀孕中止妊娠等情形,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 女方孕期冷漠可构成婚姻中的过错
    日期:2017-11-08 点击:217次

    女方孕期冷漠可构成婚姻中的过错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家庭暴力的核心在于控制受害方。本案中,男方对女方没有控制的意图,不属于精神暴力的一种,仅构成过错,因此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女方予以适当照顾,符合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精神。

  • 遗产不足清偿债务,还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吗
    日期:2017-11-08 点击:394次

    遗产不足清偿债务,还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要为缺乏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对生父母的遗产是否还有继承权
    日期:2017-11-08 点击:212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对生父母的遗产是否还有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 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遗产
    日期:2017-11-08 点击:236次

    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遗产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的规定比例的。

  •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能否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日期:2017-11-08 点击:353次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能否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 丧偶儿媳十年如一日侍奉瘫痪在床的婆婆,直到婆婆去世,请问儿媳享有继承权吗
    日期:2017-11-08 点击:411次

    丧偶儿媳十年如一日侍奉瘫痪在床的婆婆,直到婆婆去世,请问儿媳享有继承权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否则不在继承人范围内,不享有继承权。周某不幸丧偶后,尽心赡养侍奉瘫痪在床的婆婆达十年之久,属于法律规定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魏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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