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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夫妻双方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11-12 点击:209次

    夫妻双方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再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争议的,应当先行解决析产争议,再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 “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11-12 点击:156次

    “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日期:2017-11-12 点击:197次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效力仅针对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能以此对抗案外人。

  • 离婚及继承案件中自建房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12 点击:270次

    离婚及继承案件中自建房如何处理自建房等无权属证书房屋虽未经审批程序,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也有一定财产价值,处理要慎重。如自建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在诉讼中可不予处理;如有关部门未认定该自建房为违章建筑,在裁判文书中可判决使用权,而不能确认所有权;没有取得自建房使用权的一方可以主张适当补偿。

  •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将孩子带走,孩子的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能否向法院起诉行使探望权
    日期:2017-11-12 点击:271次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将孩子带走,孩子的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能否向法院起诉行使探望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探望权仅限定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他亲属并非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的享有者,故而其无权主张探望权。该规定确存在不合人情之处,寄望立法修改。

  • 经离婚已确认抚养权归属的子女,如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抚养权是否仍应予以变更
    日期:2017-11-12 点击:204次

    经离婚已确认抚养权归属的子女,如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抚养权是否仍应予以变更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 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可以单独变更子女姓氏
    日期:2017-11-12 点击:194次

    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可以单独变更子女姓氏《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 追索抚养费案件有无时效限制
    日期:2017-11-12 点击:214次

    追索抚养费案件有无时效限制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在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对于当事人之间自行签署协议并约定抚养费给付时间的,部分处理意见认为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抚养费且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我们对此的倾向性意见认为追索抚养费案件系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案件,并非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该案件掺杂部分亲情、感情因素,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 离婚时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
    日期:2017-11-12 点击:225次

    离婚时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离婚后,可由子女根据情况变化另行起诉主张支付抚养费。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
    日期:2017-11-12 点击:271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婚姻关系解除后的抚育费,女方应当予以全额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育费按照夫妻共同支出处理,原则上按照离婚时男女双方财产分割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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