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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签还是不签、怎么签

日期:2018-03-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忠诚协议”签还是不签、怎么签

导读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鉴于婚姻双方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即所谓的“出轨方”)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那么,如何签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忠诚协议”中约定哪些内容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下面我们结合真实案例,从实务裁判观点聊聊“忠诚协议”那些事儿。

案例一:(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 陈X与高X离婚纠纷

案情概要:陈X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高X的婚姻关系,并举出双方所签忠诚协议请求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裁判观点: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二:(2015)高民申字第1119号 许X与韩X离婚纠纷

案情概要:许X以感情破裂为由将韩X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韩X同意离婚,但提出许X存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并举出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请求法院按照协议分割财产。协议中关于忠诚义务的条款为“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必须尽对对方的忠诚义务。双方均表示,自领取婚姻登记证后,不曾也不会与异性有婚外情、婚外性、一夜情及暧昧及嫖娼行为。如有违反,则违反一方无条件与对方离婚,并放弃婚后财产。”

裁判观点: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及申请再审程序,法院均认定该忠诚协议因涉及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而许X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三:(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 仇X与张X离婚纠纷

案情概要:仇X与张X因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双方签署的夫妻忠诚协议主要内容为:“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2、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第三者、婚外情与他(她)人同居、通奸;3、不得有一夜情发生……9、如发现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其中一条行为的(以下把违反规定一方称为负责方,把另一方称为受害方),负责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自动净身出户,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离婚时负责方不得阻挠,并主动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家里房产及其它财产的所有权,并每月支付1万元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生活费等。”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该“忠诚协议”中双方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丧失婚生子的抚养权并每月支付高额的抚养费用,这与法律规定的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原则不符,属无效约定。另外,协议约定的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亦过于严厉。即使仇X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也有其合法的财产权益。故认定不能完全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

案例四:(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2号 陈X与岑X离婚纠纷

案情概要:陈X因与岑X夫妻感情不睦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双方曾签署婚前协议,协议内容为“1.乙方(陈X)婚前个人名下财产自愿作为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2.如甲(岑X)乙(陈X)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财产和债务按如下方式分配:a)乙方个人名下财产归甲方所有;b)甲乙双方共有财产归甲方所有;c)甲方个人名下财产归甲方所有;d)乙方个人名下所欠债务由乙方负责偿还。3.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甲乙双方婚内所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归甲方。4.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时双方同意乙方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其余乙方个人所用物品都归甲方所有。5.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内容中如有某些条款或某些部分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协议的其余条款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裁判观点: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陈X、岑X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协议中的约定系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且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关于离婚后孩子抚育问题,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收入及孩子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等因素,为了孩子今后生活稳定、健康成长,孩子随陈X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可将主流裁判观点总结如下:

1、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

“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的,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3、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约定问题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在离婚成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

4、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问题

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5、“忠诚协议”不得剥夺和限制协议人的人身权利

“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那么,签署“忠诚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呢?我们建议:

1、“忠诚协议”的签署切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要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并不能达到签署协议之目的。

2、切忌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若一开始胃口太大反而容易导致失去太多。

3、“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反悔”的。为避免法院认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离婚条款,建议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如是约定:“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如此一来,则转化为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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