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无财产,离婚后股权还能分吗
案情介绍:
赵薇的哥哥赵健曾在离婚时因股权分割问题,将市值约5.2亿人民币的股权分割给了前妻陈蓉,给自己以及公司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对于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也是争议不断。因此,下面我们通过真实的案例为您介绍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离婚时是如何分割的。
陆文与柳丹相亲认识,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平淡,十分痛苦,最终决定和平分手,于2009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后,柳丹发现自己已经怀孕,经过深思熟虑,二人于2009年6月又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但孩子出生后,二人矛盾不断升级,争吵频繁。2012年6月14日陆文与柳丹又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同意自愿离婚,并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1、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2、无住房,无其他共同财产;3、无债权及债务。
但没过多久,柳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对陆文在离婚协议中隐藏未分割的陆文名下的天津市某商品有限公司25%股权进行分割。在庭审过程中,陆文认可自己名下有25%的股权,但不存在隐瞒的情形,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无财产是对双方财产分配的处分,应视为双方对财产状况已知,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柳丹要求分配财产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陆文名下天津市某商品有限公司25%股权确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进行分割。且对于这25%的股权该公司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被告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
律师点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持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在分割方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做了详细说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本案中陆文名下的25%股权,公司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陆文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因此视为全体股东同意转让,柳丹依法取得股东地位。最终法院判决,陆文持有的25%股权,由陆文与柳丹各享有12.5%的权利。
因此,为了防范股东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公司和股东个人可能带来的种种冲击和风险,股东尽可能签订婚前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分配协议,避免在股东离婚时股权因为遭到分割而给公司经营和其他股东财产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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