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擅自离职应向合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传媒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形成合作经营关系的,属于民法典调整的民事合同关系。主播以“其他平台发展空间更大”等理由,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离开传媒公司提供的主播岗位,构成违约,应向传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案号:(2021)苏0803民初494号,(2021) 苏08 民终2212 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其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张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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