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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中遗漏判项但主文中已对此事项明确阐述的,可以民事裁定形式予以补正,不属于程序违法情形

日期:2023-08-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判决中遗漏判项但主文中已对此事项明确阐述的,可以民事裁定形式予以补正,不属于程序违法情形——再审申请人石某、翁某与被申请人黄某、赵某、邓某及原审被告成都汇金泛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虽遗漏了“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事项,但二审判决已明确阐明了纠正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并据此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故,二审法院裁定对二审判决的补正,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石友林与翁贞荣关于二审法院的补正行为属于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4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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