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应为最能反映该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的地址。(1)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应当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并结合实体法内容来加以确定。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涉实体义务的履行地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争议标的”,其内涵应当结合最能反映纠纷所涉合同之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来加以理解。(2)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最能反映该类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应为开发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履行开发计算机软件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主要履行地。
案件名称:某工业科技公司、亿盟恒信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46号
裁判理由: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应当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并结合实体法内容来加以确定。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涉实体义务的履行地点,而且应为最能反映该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因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争议标的”,其内涵应当结合最能反映纠纷所涉合同之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来加以理解。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最能反映该类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应为开发计算机软件。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履行开发计算机软件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主要履行地。
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若双方协商不成,应向合同主要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合同约定某工业科技公司委托亿盟恒信公司开发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软件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费用,亿盟恒信公司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亿盟恒信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具体包括系统开发设计及技术开发,软件代码编写,提供软件测试和验收时所需要的相关软件,软件后期维护、修改、升级、提供系统、部署文档、测试报告等开发成果物,软件培训服务等。其中,“研究开发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软件”是最能反映涉案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鉴于涉案合同并未就该项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研究开发基于北斗的综合位置服务系统软件”合同义务一方即亿盟恒信公司的所在地,故可将亿盟恒信公司的住所地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认定为涉案合同的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内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某工业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北京市亦是本案的地域管辖连结点之一。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现为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亿盟恒信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系统受托开发方,其选择向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系其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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