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划分、银行存款凭条的证明力以及雇佣人员职务行为的认定——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是关于举证责任的划分,债务人在主张还款后,负有举证证明已还款的义务,在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举证责任不发生转移。
二是银行存款业务凭证作为证据时效力的认定,尤其是关联性的认定。银行存款凭条是银行向存款人出具的证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发生交易的业务凭据,不是由债权人向存款人出具的收款条,该业务凭据只能证明存款人存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存款的用途,即是否偿还了欠款,在有多笔欠款的情况下,更不能证明存款是用于偿还了哪笔欠款。即,银行存款凭条本身不能证明欠款存在关联性。
三是雇佣人员职务行为的认定。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及雇主与雇佣人员间亲属关系,应视雇佣人员签字收货的行为为职务行为。
本案中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不履行付款义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积极导向意义。
【案例文号】:(2013)临兰商初字第3091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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