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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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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其属性应该如何认定
    日期:2022-05-03 点击:95次

    “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其属性应该如何认定涉案《证明》材料上“原有印章(印模)”处加盖公司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虽然该《证明》系“先盖章后打印”,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盗盖印章之事实,故该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3.20《承诺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当事人加盖印章,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承诺书载明:“项目开发商与承建人之间的各种协议能够顺利履行,不因其各自经营或纠纷遭受财产查封。”“承诺人遵守以上承诺,否则承诺人自愿与借款人对贵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当事人举证证明受有违约损害,但不能证明其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认定损害赔偿金额
    日期:2022-05-02 点击:189次

    当事人举证证明受有违约损害,但不能证明其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认定损害赔偿金额

  • 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日期:2022-04-30 点击:144次

    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商品房买卖中买卖装修房的比例日趋增多、买卖毛坯房的比例逐渐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愈加集中于装修质量环节。为平等维护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南。

  • 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日期:2022-04-29 点击:177次

    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可以不交物业费吗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漏水、渗水等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新房未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日期:2022-04-29 点击:141次

    新房未入住,要交物业费吗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哪些第三人
    日期:2022-04-29 点击:1646次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哪些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对于动产抵押,《民法典》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其目的是解决动产抵押权与标的物上其他权利的冲突,其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第三人是否属于该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在确定《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所称“善意第三人”之前,应先对该条所称的第三人进行界定。而在界定该第三人的范围时,应将两类第三人排除在外:一类是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即使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也能对抗的第三人;另一类是无论第三人是恶意还是善意,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都不能对抗的第三人。

  •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抵押财产所有权变动是否有效
    日期:2022-04-29 点击:489次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抵押财产所有权变动是否有效《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在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物的同时,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问题是,在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形下,抵押人与受让人所订立的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抵押物所有权变动是否有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再次转让抵押物,未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日期:2022-04-29 点击:217次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再次转让抵押物,未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民法典》之所以规定抵押人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已经转让的事实,是为了抵押权人行权的方便。就此而言,我们认为,不仅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明知标的物已设立抵押还受让抵押物的受让人再次转让抵押物的,也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人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未将抵押物转让的事实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导致抵押权人无法行使抵押权或者增加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的,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或者抵押物的受让人均应对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动产抵押是否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日期:2022-04-29 点击:344次

    动产抵押是否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该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并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标的物为动产的情形下,也未区分抵押权是否已办理登记。但是,在标的物为动产的情形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什么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日期:2022-04-29 点击:239次

    什么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句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该句表述明确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是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尤其是已经登记公示的抵押权,得对抗任何第三人。“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实际上是明确,在因抵押物转让价款没有提前清偿债权以消灭抵押权,以及没有提存抵押物转让价款以阻止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的时候,可以追及抵押物的所在,向受让人主张实现抵押权。受让人不得以其对受让抵押物的所有权对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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