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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面授改线上”,培训机构单方变更授课模式怎么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商家更换服务地点,储值卡的余额能退吗,退多少按照日常交易习惯,在预存服务费的情况下,商家一般会给予消费者一定的价格优惠。而价格优惠系建立在双方对价格协商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故在退还未消费款项时,应以双方协商一致的交易价格为基础进行核算。而不应以商家所谓的店面单次消费价格核算已消费金额。消费者因其预付行为获得了一定的折扣,经营者也基于消费者后期将与其实际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合理预期,支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因此消费者在单方解除合同时,可能会造成经营者预期利益的损失,如经营者不存在违约行为,消费者仅是基于其消费选择权和对储值余额的所有权要求退款时,还应当考虑消费者因此产生的折扣获益以及经营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实践中“过桥贷”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实践中,“过桥贷”的主要问题是,借款人用高息借来相应款项并偿还旧贷后,银行事后不放贷,从而使借款人陷入困境。而在借款人向法院起诉时,由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往往都是“君子协定”,很少有书面证据,因此,借款人在诉讼中面临着证明困难,借款人难以证明银行有发放新贷的义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银行对“过桥贷”的相关事实是明知的,意味着银行有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的义务,银行拒不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以违约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未就此签订书面合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借助双方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认定,不能仅以借款人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为由而认定事实不存在。
法定代表人于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民法典》不再单独规定“乘人之危”,而是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共同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中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审判实务之民间借贷问答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还可能一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也即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通知解除后的异议期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合同法》时代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异议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异议期“。律师提示在《民法典》时代,通过立法确认不再规定异议期间制度,放弃了这一规则,允许相对人无限期地提起解除权效力的确认之诉。
守约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有异议,双方均未诉请确认解除效力的合同,尚未解除合同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对解除行为有异议,发出解除通知一方未诉请法院确认解除已经生效;提出异议一方也未诉请法院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或者诉请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该合同尚未被解除。
合同当事人未全部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在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也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的签订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应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且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业主不应当以物业服务不符合自身要求而拒交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看“典”艺人不履行经纪合同,违约金同样得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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