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合同律师团队违约损害赔偿专栏:北京合同律师,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工程承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纠纷律师,加工承揽违约损害赔偿,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违约金违约责任承担等。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违约金责任裁判规则6则精选最高法院认为,因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方虽有权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请求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但应当提交能够使人民法院对违约金约定的公平性产生怀疑的相关证据。在违约方等对该事实并未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和诉保费不受4倍LPR的限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本意是控制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防止借贷中为规避利率规定而将部分融资成本以“其他费用”名义来收取利息。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究其性质,属于因民间借贷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并非因融资而产生的必要成本。且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发生并不确定,仅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才可能产生,与融资成本必然产生的性质也显然不同。故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其他费用”。
信用卡借给朋友一年透支了60万,谁来还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也违反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内容,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一方面,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出借后,发卡金融机构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另一方面,对持卡人本身而言,出借信用卡行为存在较大民事甚至刑事法律风险。信用卡出借后,持卡人仍然是信用卡还款主体,借卡人能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持卡人承担。
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和诉保费不受4倍LPR的限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本意是控制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防止借贷中为规避利率规定而将部分融资成本以“其他费用”名义来收取利息。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究其性质,属于因民间借贷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并非因融资而产生的必要成本。且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发生并不确定,仅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才可能产生,与融资成本必然产生的性质也显然不同。故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其他费用”。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为房屋时,应否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基本特征在于“融资”“融物”,租金包括了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虽然租赁物为房屋,但显著区别于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规定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合同无效”法条要点一览《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微信代购引发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随着网络购物以及物流运输行业兴起并发展壮大,民事诉讼法解释专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网络交易难以认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将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特殊情形,采取了更利于消费者的合同履行地认定标准。
收到“虚开发票”无法抵扣税款,可向出票人索赔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或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通过对所开具发票的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及金额上虚构发票信息,或者虚构交易事实违规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虚开发票为我国刑法、发票管理法所明令禁止。如企业开具的发票被税务管理部门认定为虚开,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虚开发票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虚开发票行为的受票方而言,如对开票方虚开发票的行为系知情,同样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法定代表人在对账函上签字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根据相关规定,债务加入有三种表现形式,即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不管是何种形式,债务加入的构成都需要第三人有明确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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