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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具有保障居住权益的属性,即便车位被抵押,亦可排除强制执行
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单独承担合同责任第一,连带责任,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形成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由挂靠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单独责任,在挂靠人以挂靠人自己的名义对外形成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由挂靠人自己单独承担合同责任,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判断损失及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民法典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判断损失及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参考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调整为1.95倍一年期LPR。对于逾期付款的损失标准,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损失上限可计算为1.5倍的一年期LPR。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应否支付免租期使用费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如何认定以虚拟人名出具欠条的效力德国民法学家迪特尔·梅迪库斯指出:“形式有利于维护个别的第三人的利益。这些第三人虽然不是有关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但这些行为对它们产生效力。”法定的书面形式具有多种功能:一方面有助于提醒人们认真地签订合同。因为在交易过程中,毕竟当事人交易经验、能力是各不相等的,一些不法行为也会利用他人缺乏经验和能力等而从事欺诈等行为,尤其是一些特殊的直接关系到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合同中,法律要求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对督促当事人认真缔约是有利的。另一方面,其有助于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当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而法院又将主债务人追加为被告时,是否应当变更管辖法院为主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是指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作为被告的诉讼,因两个合同确定管辖的法院不一致而适用主合同确定管辖地的情况。因此,当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一起被提起诉讼时,应当以主债务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当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而法院最终又将主债务人追加为被告时,因为此时管辖法院已经确定,即使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所在地不一致,因法院已经受理了债权人对于担保人的诉讼,故不宜再行变更管辖法院。
主债务约定了仲裁,且主债务双方已按约申请仲裁,但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的,能否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不履行仲裁裁决致超过强制执行期限的,保证人是否免责根据《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但是,由于主债务约定了仲裁,而仲裁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故担保诉讼无论在主债务仲裁裁决之前作出判决还是仲裁裁决之后作出判决,都不能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但鉴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诉讼判决必须标明担保债务的偿还顺序。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如何确定保证人与物权担保人的诉讼地位当同一债权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二者的责任承担分为两类三种情形:(一)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顺序等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有约定的,应当首先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又分为两种情况: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能满足债权时才可请求保证人就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2.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地位等同,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人起诉负责监督专款专用的第三人时,是否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债务人专款专用的,由于其未尽监督义务而导致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资金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第三人并非完整意义上的担保人,但对其不尽监督义务所引起的后果,对债权人的权利则具有担保性质。因此,当债权人起诉第三人时,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在本担保诉讼中,能否追加反担保人参加诉讼是否追加因反担保人是主债务人还是主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而有所不同。当反担保的提供者为主债务人时,因其在本担保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而不必为其另设诉讼地位。当反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如果反担保人被追偿则面临其在本担保的判决中因没有参与诉讼而无法抗辩,例如该判决中的担保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虽然从理论上讲反担保人并不享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因没有参加本担保诉讼,并不真正了解案件的诉讼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是否真实,反担保人的利益可能缺乏诉讼保护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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