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合同律师团队违约损害赔偿专栏:北京合同律师,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工程承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纠纷律师,加工承揽违约损害赔偿,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违约金违约责任承担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房人对按揭贷款合同享有请求解除的权利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它们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我们认为:两者之间系具有紧密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说联系紧密的理由是:(1)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其购房资金不足的困难,其所贷得款项均支付给出卖人作为购楼款。实践中,在买受人(借款人)与银行(贷款人)签订了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之后,银行会依照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打给出卖人,买受人不得也无法将该贷款挪作他用;(2)现实中的的买受人一般是普通百姓,他们的付款能力,尤其是一次性付款能力较弱。同样,其取得贷款之后的还款能力也很难让银行获得足够的收回贷款的信心。
借条签名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就能借钱不还日常生活交往中,民事主体之间因买卖、借贷等需要,往往会签订合同、书写借条。在书写借条,签订合同、协议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看清签名是否与身份证名字一致,身份证号码有没有写错,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都要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最高法: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合同订立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的;(二)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
借款转账至指定收款人账户借贷关系应属成立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徐某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徐某辩称,其未在借条上签字,其只是受到齐某的指令,负责接收该笔借款,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虽案涉借款50万元转入至被告徐某账户中,但案涉借款系被告齐某向原告李某所出借,庭审中,原告也自认其是受到被告齐某的指令,将案涉借款50万元转入至被告徐某账户中,且借条中借款人处仅有齐某的签字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违约金是否过高,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作为判断标准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不能作为判断本案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违约金是本案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与民间借贷利率的性质和约定目的并不相同。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性质区分与司法识别《民法典》首次明文规定“债务加入制度”,但该条规定在实务中常与保证制度混淆致识别困难。今日肖峰博士带来上海市一中院朱晨阳法官助理的案例分析,该文曾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文章以真实案例为索引,条分缕析、逻辑清楚,为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分提供切实裁判思路,供各位学习
业主未接到开发商收房通知,前去办理收房手续时,开发商委托交房办证的物业公司却要求业主先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导致未能完成房屋交付。
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认定规则反担保抵押权对应之主债权系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于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确定产生,具体金额需根据担保人的实际清偿范围最终确定。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分期承担担保责任的时效期间起算,应类推适用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认定规则,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整体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主债权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且债务人不主动清偿剩余债务,保证人在分期履行担保责任后整体主张追偿权,不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主张追偿权时效期间应自第一期担保责任履行时起算,请求注销反担保抵押权登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每月不迟于×日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元”的条款,系名为“服务费”实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
一审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在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对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当事人在一审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本案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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