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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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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时,是否应当一并追加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日期:2022-09-27 点击:89次

    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时,是否应当一并追加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分支机构对外承担保证责任需要经法人的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决议,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担保的,担保行为无效。无效的担保合同如果债权人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承担;债权人有过错的,如疏于审查分支机构的担保是否经公司决议程序,是否与分支机构串通等,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当债权人与分支机构串通由分支机构提供担保时,企业法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分支机构承担的责任无论是合同有效的保证责任,还是无效的赔偿责任,都应当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

  • 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应当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日期:2022-09-27 点击:155次

    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应当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首先要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且通过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才能够起诉保证人,否则保证人可依此抗辩不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是出于对保证人利益的保护而制定的。但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该权利不能抵制债权人对其提起的诉讼。因此,出借人可以把借款人和一般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但从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出发,人民法院将借款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的同时,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在对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是否需经出借人同意,出借人不
    日期:2022-09-26 点击:131次

    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是否需经出借人同意,出借人不同意的,应当如何处理《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是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该规定的内因在于《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不对主债务的承担情况进行确定,就无法判定债务人实际上能够承担多少还款责任,担保人应当承担多少责任也无从判定,故有必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出借人是选择保证人为被告起诉还是借款人为被告起诉,是出借人的权利,不应做过多的干预。如果出借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且不同意追加借款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出借人对一般保证人的起诉。

  •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
    日期:2022-09-26 点击:153次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追加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为查明案情而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因为很多案件事实在法院进入审理程序之后才能确认判断,在立案阶段法官没有时间也很难确定是否必须追加共同被告,只能向出借人进行释明,以提醒出借人注意是否因为疏忽而没有起诉借款人。在进入审理阶段后,人民法院也可以再次向出借人释明,此时释明的理由可以结合本案案情是否有追加借款人的需要。如果确实需要,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可见,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多在诉讼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进行追加。

  •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日期:2022-09-26 点击:160次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是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对于连带责任人,可以任选其中之一作为被告,这种选择是出借人的权利,按理不应做过多的干预。但作为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与借款人是主从债务关系,如果只审从债务而不审主债务,可能不利于查明案情和全面解决纠纷。因此,对于出借人的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以判定是否存在查清事实的需要。如果出借人起诉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保证人不予认可,并以债务人的身份进行抗辩(如债务的减少和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损害担保人的利益、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等),此时缺少主债务人参与诉讼,将对查明事实产生困难,故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日期:2022-09-26 点击:233次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是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表述的主要精神是在此情形下,法院原则上可不追加保证人,因为出借人没有将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有其客观原因,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放弃担保是担保权人的权利,司法机关不能替权利人做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出借人释明,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追加。

  •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否一概均可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
    日期:2022-09-21 点击:171次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否一概均可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对于特定的待证事实而言,如果举证责任为单方责任,即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则在诉讼中不存在对某一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的问题。同样,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也只能由一方承担,无法由双方分担或共担。例如,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证明责任始终在债权人一方,债务人主张债务已消灭或应由他人偿还的事实属于另一待证事实,应由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有无不同
    日期:2022-09-21 点击:139次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有无不同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称为主观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而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称客观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确定、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责任和风险。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它随着双方当事人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变化以及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心证程度的变化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

  •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是否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
    日期:2022-09-21 点击:136次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是否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据此,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有学者考证,债务加入在《民法典》之前并无规定,规范性文件最早出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17条。该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 网购和田玉镯退回时多了划痕,卖家拒绝退款,诉请快递公司赔偿
    日期:2022-09-20 点击:88次

    网购和田玉镯退回时多了划痕,卖家拒绝退款,诉请快递公司赔偿《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以红色加粗字体载明:“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结合您是否保价对应的标准进行赔偿”“当您寄递非生鲜件托寄物,在运输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本公司在7倍运费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如您未保价,视为托寄物价值不超过1000元”等内容在卖家收取快递时均完好,而玉手镯质地硬,按照日常生活行为经验,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不可能在运输中出现划痕。林小姐主张不排除有人在快递寄出后打开包装盒,毁损手镯后再重新包装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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