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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经济适用房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有其严格的准入条件。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系由划拨方式取得,并且免收土地出让金,因此产权不完整,被限定为“有限产权”,在收益权和处分权上存在限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准入和退出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其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然而,实践中,当事人在利益的驱动下违规交易经济适用房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纠纷不断。本文以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以2011年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为主要范围,归纳、提炼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裁判的理念和趋势,以供参考。
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即便对方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出卖人逾期未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逾期办证违约金怎么算
新冠疫情下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判断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应从疫情及政府管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所属行业、合同标的、履约时间、履约地点、所在地防控措施严格程度,与疫情严重地的关系密切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对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负担。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保护公众健康,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正常经营、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但该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事由及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则应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期限、内容、受疫情影响程度、疫情与影响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因素。
网购竞拍活动中店铺客服的回复是否构成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要约应该具体明确,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改变,否则承诺无效。对要约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承诺视为新的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即便民间借贷利率已达到上限,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也可要求借款人另行承担
放在楼道里的收藏品丢了,告物业公司法院会支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可以看出,除专有部分外,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不可随意进行占用。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符的,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这里应注意区别“合同实际履行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三个概念。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可按实际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则应按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时,由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属于程序法意义上合同履行地,故应将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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