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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借条模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父子恶意转移房产逃避债务,合同依法被撤销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事主体应遵从诚信原则,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关于业主撤销权案件的审查要点关于业委会是否有权召开临时大会并就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事宜进行决议。如前所述,业主委员会成立目的系为了更好地解决各业主对共有建筑物部分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维护问题,提高业主们共同生活的水平和质量。业委会系业主选举产生并经过依法备案,系该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地下停车场存在部分产权车位,上述车位的管理及维护涉及到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故业委会有权就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事宜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进行决议。
不能仅以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就认定其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转账凭证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为“借款”,但其仅为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告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原告如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被告),对方应就其合理占有上述款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如果无法证明其占有案涉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判决对方对该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胁迫行为因其发生的方式、时间、地点具有特殊性,往往受胁迫人没有机会留存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这就需要法院结合各项证据来综合认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确实存在胁迫行为而导致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撤销。
合同约定“签章后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即成立,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
非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对债权人而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所涉两种保护债权实现的方式,各有利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权利处分原则,债权人可以在权衡利弊后做出选择。通常情况下,合同受益的双方当事人不会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如以合同相对性为由禁止与该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那么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亦有违前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认定合同应予解除,则案涉定作物的归属问题如何解决承揽合同满足解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解除的法律后果,并将需要返还的定作物一并在案件中处理。处理承揽合同解除的后果时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承揽人作为守约方主张的损失是其应交付定作物对应的全部价款。第二,承揽人作为守约方主张的损失是扣除其应交付定作物残值后的实际损失。在第一种情况下,承揽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实质是要求违约的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若法院支持承揽人诉请,应一并判决承揽人将定作物交付定作人。在第二种情况下,定作物一般应归承揽人自行处置;需注意在来料加工情形下,对定作物残值的认定应统筹考虑定作人所提供材料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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