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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但是,从我国建筑业市场实际情况看,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主体主要来源于农村,由于建筑业市场行为不规范和这一部分全体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一方面,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第三人,承包人转包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不积极主动进行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成因及法律对策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最常见的成因从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中比较容易发现,在这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司法文书中,其成因表现为争议“案由”。司法文书中的案由形形色色,但行内人士一眼就看出,这些司法案由只是表面成因,但归纳这些外在的司法案由,可以让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发掘出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真正诱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在实践中,为规避建筑立法对施工主体资质的严格限定,为建筑市场高额回报吸引的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格的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从建筑立法和司法实务的根本目的出发,必须对其严格否定。在实践中,应注意对属于此类现象的所谓挂靠、内部承包、名义联营等行为予以明确界定。
监理单位的行业法律责任问题监理单位接触到的法律法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规范一般主体行为方面的,主要有:《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劳动法》、《合同法》、《税法》等。另一类是规范行业主体行为方面的,主要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标准,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房地产项目报建简单流程对于专业验收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理论上分歧较大,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有的从国家法规层面上就规定其属于行政许可,如防雷装置检测。绝大部分国家未作规定,导致地方各行其是。如规划验收,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其属于行政许可,并通过政府令公布,有的则将其作为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还有的将其作为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管措施。
工程验收规范预验收合格后,现场工程负责人在工程竣工前3天向工程部报验。将工程名称、地点、竣工时间报工程部备案,以便于组织工程验收工作,凡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报验的,按违反验收程序处罚。
工程验收程序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建设单位对该项目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规划、施工、设计及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提前15天将该项目资料签字盖章后送相应的质量监督部门。
工程风险识别基础知识由于建设工程风险识别的方法与风险管理理论中提出的一般的风险识别方法有所不同,因而其风险识别的过程也有所不同。建设工程的风险识别往往是通过对经验数据的分析、风险调查、专家咨询以及实验论证等方式,在对建设工程风险进行多维分解的过程中,认识工程风险,建立工程风险清单。
房地产企业必须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尽管多数房地产企业都不愿意各种法律风险真的发生,但任何一个房地产企业,只要在房地产市场中运作,就会毫无例外的面对各种法律风险,不管企业意识到还是意识不到,要有效地、切实地分解和抗御法律风险,就必须建立一种机制以提高行为的规范性,将法律风险的发生降低到最小限度,防患于未然,直至杜绝法律风险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七条讲的是合同侵权,因不适当履行建筑施工合同造成的损害,是侵权问题,从理论上讲是侵权之债。这个司法解释本质讲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所以合同之债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侵权之债仅二十七条一条。第二十八条相当于法条的附则部分,讲的是司法解释生效的时间,是否有溯及力以及法律冲突。冲突指的是颁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与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有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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