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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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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抵押权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日期:2015-01-16 点击:216次

    房屋抵押权登记一次性告知单必须提交的资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 保证期间若干疑难问题析辨
    日期:2015-01-16 点击:212次

    保证期间若干疑难问题析辨保证期间的确定,关键在于其始期与终期的确定。本文拟从这两个时间要素入手,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并结合我国《物权法》第202条和《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就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普通保证②(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的确定及其在司法实务中遇见的诸多疑难问题加以探讨。

  •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转换制度”
    日期:2015-01-16 点击:259次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转换制度”连带保证则显然不同,由于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辨权,只要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用任何一种合法方式向保证人主张债权而不必局限于“起诉”一种形式。所谓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断”指的是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该保证期间均不发生象时效“中断”那样重新计算的问题或象时效“中止”那样连续计算的规则,债权人的“主张”所引发的法律效应就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效果,在期间转换为时效后,当然可以适用有关中断、中止制度。

  •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5-01-16 点击:263次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的相关规定房地连同抵押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评估报告》(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后退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和同意处分抵押财 产涉及集体土地征为国有;押共同共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其他共同共有权利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 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日期:2015-01-16 点击:282次

    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为形成权。此观点认为撤销权在性质上是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住地消灭,所以它是一种形成权,此种诉讼为形成之诉。依台湾学者之通说,受受益人和转得人皆为恶意,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根据形成权说,即使其在诉讼中不是被告,仍然受撤销的效力影响。

  •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
    日期:2015-01-16 点击:533次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保证人的缔约过失责任主体并非主合同当事人而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实际上是主合同债务的辅助人,其承担责任的对象与主合同债务人一样,都是指向主合同债权人。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补充性的责任,而不是连带性的责任,即使原来的保证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保证合同无效,其连带效力也随之消失。

  • 劳动者隐匿婚姻状态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劳动合同的欺诈
    日期:2015-01-16 点击:289次

    劳动者隐匿婚姻状态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劳动合同的欺诈隐瞒婚姻状态不能构成合同诈骗。刑法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这里隐瞒的真相往往是与合同有重要关系的真相或事实,而在劳动合同中个人婚姻状态很难成为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事实的,其次,隐瞒婚姻状态的劳动者也并非一定是为了骗取用人单位的财物,很多情况下只是出于用工的潜规则,为了得到工作机会的无奈之举。

  • 发包程序违法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为何不被支持
    日期:2015-01-16 点击:239次

    发包程序违法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为何不被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承包合同未提请渣塘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后也未取得村委会的追认,其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已超过1年,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担保人过错责任大小的认定及分担原则
    日期:2015-01-16 点击:2020次

    担保人过错责任大小的认定及分担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所以,主合同无效后,首先应由财产的取得者承担返还责任,针对不能返还或损失的部分,才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和担保人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分担。

  • 买卖合同变更纠纷案案例评析
    日期:2015-01-16 点击:228次

    买卖合同变更纠纷案所谓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的期限等重要内容进行变更,达成新的协议,原有协议的效力由新协议所代替的行为。对于合同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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