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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应对违约金的数额主动进行审查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法院对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违反民法公平原则或者有放高利贷规避法律嫌疑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在具体方式上,法官可以充分利用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对违约金数额的高低享有合法的请求变更权,由其来决定利益的取舍。这样可以很好的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公正原则的矛盾。
合同法关于履行地规定的法律适用在民商事合同纠纷诉讼中,由于法律规范存在冲突以及内容解释上的不一致,使同样是给付金钱为义务的合同履行地在审判实务中的确认政出多门,其直接后果是大量管辖权异议案件涌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对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和分析,是我们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前提。
合同法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从规范的功能分析,强制性规定又可分为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和取缔性的强制性规范。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前者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后者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由此,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合同方为无效,而违反取缔性的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一般不受影响。可见,至少在理论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非都无效,而是需要区别对待。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定本身并不含有具体禁止性的内容,其实际意义仅在于为不具有效力评价作用的民事强行法和传统上的公法规范补充了效力评价功能,使这两类法律规范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评价内容违法的法律行为的作用。
定金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进行意思表示。
房屋买卖交付而未登记的法律效果交付房屋占有乃是基于开发商和买受人之间的转移所有权的合意,这就是一个物权行为。这种行为,在主观上以当事人之间独特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在客观上已交付房屋的实际行为为要件。无论是从法理上看还是从事实上看,这个行为完全符合独立而且生效的物权行为的特征。因此交付住房就是转移了所有权。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要件的第二项要件与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基本相同的,但第一、三项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独特之处,第一项问题主要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否善意的标准;第三项的问题在于如果转移的财产虽然登记但存在严重瑕疵,甚至被撤销,应当如何对待。
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的法律责任第一类是挂靠者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其目的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开发单位的监督管理,通常挂靠者以被挂靠企业项目部、经理部或施工队等名义施工或经营,这类挂靠经营在实际中较为多见;第二类是挂靠者事先征得被挂靠企业同意或默许后,挂靠者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虽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是被挂靠企业名称,但在施工场所的公示牌上却标注挂靠者自己的名称,此类现象在挂靠经营中并不多见;第三类是挂靠者采取模糊的办法,在与第三人发生经济往来时,既不表明是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也不表明是在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此类挂靠经营也不常见。
业主拒交物管费是否有理在目前的物业管理纠纷中,有不少是由于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引起的。当然,业主拒交管理费各有原因,但官司打完,业主败诉的却不少。为使大家能够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特选择了实践中几类最有代表性的案件,希望您能从中得到启示。
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或是雇佣关系所谓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沙明星提供建房材料,被告沙永全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修建工作,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建房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对此合同的真实性双方都没有异议。但是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由被告沙永全自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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