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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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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
    日期:2016-10-19 点击:251次

    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_____ )及按第四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 房屋渗漏业主能否找承建商维权
    日期:2016-10-17 点击:197次

    房屋渗漏业主能否找承建商维权合同相对性原则设计的初衷及最终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体正当合法的权益,平衡及解决各方利益纠纷。但是在适用的过程中,如果一味僵化古板地解读合同相对性原则,则偏离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导向。

  • 连带保证中向一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效力是否及于他人
    日期:2016-10-17 点击:194次

    连带保证中向一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效力是否及于他人准确理解适用《最高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是解释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 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应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16-10-17 点击:614次

    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应承担什么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质押、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日期:2016-10-13 点击:412次

    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质押、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具体规定权利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仅就质权的实现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即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属于将来金钱债权,质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金钱并对该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故无需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

  • 双方存有其他法律关系,仅凭付款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
    日期:2016-10-13 点击:220次

    双方存有其他法律关系,仅凭付款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针对这种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债务人抗辩并非借款,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如何处理是目前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典型和最为棘手的一类案件。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债权人主张是借款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债务人抗辩并非借款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什么时候转移;若驳回债权人诉求,债权人能否再以不当得利重新提起诉讼种种问题均存在争议。

  • 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没效力
    日期:2016-10-13 点击:236次

    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没效力合同成立,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成立就意味着合同生效,但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则只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进行登记,没有登记则表明合同还未生效。

  • 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6-10-13 点击:177次

    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体现的是保单的储蓄价值。通俗地讲,就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满两年就对保险人有一定的债权,不同年限的债权金额在保单上会列明。因此,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金额在某一个时点是确定的。

  • 周新与黄治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2 点击:416次

    周新与黄治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黄治国与湖南新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被告黄治国尚欠湖南新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未支付,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湖南新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周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黄治国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周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已经书面通知债务人即被告黄治国,因此该债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被告黄治国应该履行向原告周新偿还欠款的义务。

  •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日期:2016-10-12 点击:272次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制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二是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就争议的8650万元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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